一、新加坡作為您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總部
1、中國投資者可以考慮設立新加坡控股公司作為區域總部,而不是直接投資馬來西亞,以統籌其ASEAN投資。新加坡控股公司可以持有或控股一家或多家馬來西亞子公司,使集團能夠利用新加坡的商業生態系統,同時在馬來西亞開展製造、物流或商業營運。
2、這種架構將新加坡穩定的法律與金融環境,與馬來西亞具競爭力的營運成本相結合,使企業能夠更有效率地管理區域業務增長。
二、這項策略為中國投資者帶來的核心好處
1、區域投資平台
一、新加坡作為您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總部
1、中國投資者可以考慮設立新加坡控股公司作為區域總部,而不是直接投資馬來西亞,以統籌其ASEAN投資。新加坡控股公司可以持有或控股一家或多家馬來西亞子公司,使集團能夠利用新加坡的商業生態系統,同時在馬來西亞開展製造、物流或商業營運。
2、這種架構將新加坡穩定的法律與金融環境,與馬來西亞具競爭力的營運成本相結合,使企業能夠更有效率地管理區域業務增長。
二、這項策略為中國投資者帶來的核心好處
1、區域投資平台
一、馬來西亞公司可否召開虛擬股東大會?
可以,前提是公司章程允許召開虛擬會議。根據《公司法2016》第 327(1) 條,公司可以使用任何科技讓股東在不同的地點參與線上會議並討論策略性的議題。
二、全面虛擬會議是否需要一個實體會議地點?
不需要。馬來西亞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召開全面虛擬會議。虛擬會議的地點可以是在MYNIC BERHAD註冊的網頁網址、域名註冊人或是會議主席位於馬來西亞的實體地址。公司需要證明虛擬會議平台或是域名註冊人的實體地址位於馬來西亞。
三、股東是否可以在虛擬會議發問和投票?
一、中國公司是否可以不設董事會?
答: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小或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委任1名董事。
二、中國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人數有限制嗎?
答: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至少要有3名成員。
三、中國公司是否可以不設監事會?
根據中國公司法之規定,中國公司必須要委任一名法定代表人,且法定代表人必須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如果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辭職,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
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發生變更,其對內發生效力的時間和對外發生效力的時間是有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
一、對內生效時間
1、自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生效之日起生效;或者
2、自公司收到法定代表人辭任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文所述馬來西亞公司,特指根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註冊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公司只是在馬來西亞開業的第一步。 完成註冊後,公司仍須遵守《公司法2016》規定的各項法定及監管合規要求。 不過,許多公司因為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缺乏完善的內部管理流程,而忽略了這些重要的合規責任。 有些董事甚至沒有意識到本身的法定責任,從而導致公司違規及面臨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的罰款。 以下是馬來西亞公司最常見的幾項合規陷阱。
一、未於規定期限内更新公司資料
一、馬來西亞註銷分公司的流程是什麼?
如欲停止馬來西亞分公司的運營,外國母公司須通過董事會決議關閉/停止分公司的運營。隨後,分公司須逐步進行業務清理,包括清償所有未償還債務、結清員工法定繳款帳戶,並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取得稅務清關。最後,註冊代理人須根據《公司法2016》第578(1)條的規定,於分公司停止運營後的7天內,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提交停止運營通知(Notice of Cessation)。
二、向CCM申請分公司註銷時,需提交哪些文件?
向CCM申請分公司註銷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1、停止運營通知
合規路上,我們陪您一起前行。近年來,中國稅務部門對關聯交易的關注持續深入,相關資料的合規準備已經從“例行公事”演變為一項兼具專業性與系統性的工作,牽涉功能風險分析、定價合理性論證等多重專業判斷,任一細節疏忽,均可能為企業帶來潛在稅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基於此,啓源悉心整理了相關政策要點,編譯成文,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份清晰實用的參考。
一、什麼是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是指企業在發生關聯交易時,按照規定準備的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定價原則、費用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證明文件,旨在向稅務機關證明關聯交易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現行規定,同期資料主要包含以下三類:
1.主體文檔;
2.本地文檔;
2026年7月起實施的中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新規中,有一項要求受到跨境投資領域的關注:外商獨資企業(WFOE)在設立及經營期間,應當指定一名中國公民擔任聯絡員。
該規定引發部分境外投資者的擔心,這是否意味著中國對外資企業的准入與監管政策趨於收緊?是否會增加企業在華經營的合規成本,進而影響日常運營效率?
在启源看來,基於中國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持續完善的長期進程進行解讀,該規定並非旨在增設監管層級,而是著力構建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日常溝通機制。
本文擬從聯絡員制度的發展脈絡、人員要求及實際職能等方面,對這一規定作簡要梳理,供启源客戶閱讀參考。
一、聯絡員制度是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的落地舉措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提供稅收優惠,以鼓勵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將其服務拓展至國際市場。本指南於2026年7月3日發布,取代了2004年12月9日的舊版本,是根據兩項已憲報公布的法令制定的,即《2001年所得稅(推廣高等教育出口扣除)細則》[P.U.(A) 185/2001] 和《2003年所得稅(推廣高等教育出口扣除)(修正案)細則》[P.U.(A) 261/2003]。
一、資格條件
要符合此項稅收優惠的資格,公司必須在相關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1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必須是馬來西亞的稅收居民;
政府憲報頒佈了《2026年所得稅(贊助修讀技術與職業證書、文憑、學士學位或專業證書級別課程的馬來西亞學生獎學金扣稅)細則》[P.U.(A) 252/2026],旨在為馬來西亞培養具備技能與才能的人員隊伍。本細則適用於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後但在2030年12月31日或之前簽署的獎學金協議。
一、合格實體與贊助標準
為符合此項稅務扣除資格,申索人須為根據《2016年公司法》成立且屬於馬來西亞稅務居民的公司。此外,該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該公司向修讀全日制課程的合格學生贊助獎學金;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