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回扣,是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地的華文翻譯,在中國被稱為“減免稅額” ,在香港一般會表述為“寬減額”,其在馬來西亞稅務法律的原文為“Tax Rebate”,是指直接減少納稅人的應繳稅款,從而降低納稅的實際稅負。
馬來西亞的個人稅務回扣是專門給予居民個人的稅務優惠,可直接減少其應繳所得稅額。只有在特定課稅年度被視為稅務居民的納稅人,才可享有這些回扣,以體現對個人、家庭及宗教責任的財政考量。
清楚了解各項回扣及其申請條件,對於納稅人遵守《1967 年所得稅法》(簡稱“該法令”)以及申報所有可享有的回扣金額至關重要。
1. 個人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a) 條,凡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其應課稅收入不超過 35,000 馬幣的居民個人,可享有 400 馬幣的稅務回扣。
- 此回扣以個人為單位計算,每位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獨立申請。
- 如果夫妻選擇分別評稅,且雙方的應課稅收入均不超過規定門檻,則雙方均可各自享有 400 馬幣的回扣。
2. 配偶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b) 和 6A(2)(c) 條,居民個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可額外享有 400 馬幣的稅務回扣:
- 其應課稅收入不超過 35,000 馬幣;以及
- 符合該法第 45A、47(1) 或 47(2) 條下的 4,000 馬幣配偶扣除額。
因此,若納稅人同時符合配偶扣除資格,並處於規定的收入門檻內,則其可享有最高共 800 馬幣的稅務回扣(包括 400 馬幣的個人回扣及 400 馬幣的配偶回扣)。
3. 宗教捐獻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3) 條,納稅人在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天課(zakat)、開齋捐(fitrah)或其他伊斯蘭教義規定的宗教義務款項,可獲稅務回扣。
- 可申請的回扣金額等同於實際繳付金額,但以應繳稅額為上限。
- 天課(Zakat)指按照伊斯蘭教法,以 2.5% 的比率對符合條件的資產所計算的年度宗教捐獻。
- 開齋捐(Fitrah)是穆斯林在齋月結束時必須繳付的宗教義務款。
- 申請必須以由法律設立的宗教機構所發出的正式收據作為憑證。
此回扣旨在認可穆斯林納稅人的宗教義務,並確保其向受認可的伊斯蘭宗教機構所繳付的相關款項,可抵扣其所得稅負擔。
4. 宗教朝聖離境稅回扣
根據該法第 6A(2A) 條,若居民個人以乘坐飛機方式離境,以執行以下宗教朝聖活動,則可享有相等於其已繳付離境稅金額的回扣:
- 進行副朝(Umrah);或
- 進行其他宗教朝聖(不包括正朝 Hajj,因為正朝的離境稅由朝聖基金局負責承擔)。
該回扣在個人一生中最多僅限兩次,且僅適用於離境稅由個人為其自身旅程親自繳付的情況。若離境稅由他人代付,或是個人為配偶、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人所繳付的離境稅,則不可申請此項回扣。
為證明申請資格,納稅人須保留以下文件:
(a). 相關航班的登機證;及
(b). 證明已進行宗教朝聖活動的文件,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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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沙特阿拉伯王國大使館簽發的簽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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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首相署國家團結與融合局屬下“宗教間理解與和諧促進委員會”認可的宗教機構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
此回扣適用於所有評稅類型,但僅限於評稅通知書上列明姓名的個人申請。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對國際離境的乘客徵收的離境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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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定自 2019 課稅年度起生效,依據該法第 6A(2A) 條及《2019 年離境稅(離境稅稅率)法令》[P.U.(A) 213/2019]。
5. 結語
該法所規定的稅務回扣,可直接減少符合資格的居民個人應繳所得稅額,並在計算最終稅務負擔後予以適用。納稅人應確保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支持其在報稅時所提出的回扣申請。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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