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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為何須核算租賃收入?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屬法人組織,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故,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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