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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僱用外籍勞工應視其居留期間長短辦理扣繳

 

台灣企業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可以從該勞工的居留證、護照簽證所記載居留期間來判斷應採用何種身分(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如果預計當年度可居留滿183天,自始就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5%),不必等到外籍勞工當年度已居留滿183天時,才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台灣國稅局舉例說明,外籍勞工A君於2018年5月30日入境,預計居留至2019年5月29日出境,則企業於2018年7月給付薪資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5%)辦理扣繳。但是若A君提前於2018年11月1日離境且不再入境的話,其就屬非居住者,企業記得要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18%)核計其扣繳稅額,並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繳。

 

台灣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不同年度的居留天數不可以累計。如果外籍勞工是下半年才入境或於上半年就居留期滿,則自始就一定要按非居住者扣繳率(18%)辦理扣繳,否則將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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