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最低稅賦制(個人)規定_Income Basic Tax Act
目的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公式
A = [ 個人基本所得額(註1) – 免稅額(670萬/戶) ] * 20%
B = [ 綜合所得淨額 * 5% ~ 40% ]
A > B , 需補繳 (A – B)
(註1)
個人基本所得額 =
1. 綜合所得淨額 +
2.海外所得(SG & HK算海外, CHINA不算) (100萬/戶) (註2) +
3.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
4.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 (3,330萬/戶) +
5.申報綜所時,可減除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如:捐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
6.財政部公告新增,申報綜所時,可減除的所得額或扣除額
(註2)
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的 (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案例一
Mary有中華民國護照,也有中華民國的戶籍和身分證,參加健保和國民年金,但長期旅居香港,在台居留一年未超過183天。
她受僱於一家香港公司,薪水加獎金一年有台幣100多萬元,另有投資港股獲利約台幣300多萬元,而Mary在台灣僅有一些銀行利息收入。
請問:Mary是否要做台灣5月份的結算申報?
回答:Mary有中華民國的戶籍而且生活重心在台灣(有台灣健保及國民年金),就是台灣稅務居民,需於5月份做結算申報
而其所領取的香港薪資約台幣100多萬以及投資港股獲利約台幣300萬元,合計約台幣400多萬元,屬於海外所得,己超過台幣100萬,應納入最低稅賦計算。但因有免稅額台幣670萬元,故計算後仍無需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賦。
案例二
Mary的朋友Linda同樣是台勞,但她的駐點在新加坡,受僱於新加坡公司,Linda的新加坡薪資所得也超過百萬元,她聽說台灣和新加坡簽有租稅協定可以有免稅。
請問:Linda是否要做台灣5月份的結算申報?
回答:Linda有中華民國的戶籍而且生活重心在台灣(有台灣健保及國民年金),就是台灣稅務居民,需於5月份做結算申報 (而租稅協定是以稅務居民居住國為有權課稅國為判斷原則。在此案例中,Linda己判定是台灣稅務居民,故台灣有權課Linda的稅)
而其所領取的新加坡薪資約台幣100多萬,屬於海外所得,己超過台幣100萬,應納入最低稅賦計算。但因有免稅額台幣670萬元,故計算後仍無需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賦。
案例三
吳小姐具雙重國籍,在台灣有戶籍,參加全民健保。朋友告訴她說,只要持美國護照進出台灣,不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就不會留下居留的記錄,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制。
請問:這資訊對嗎?
回答:吳小姐在境內有戶籍而且生活重心在台灣(有台灣健保),就是台灣稅務居民,如果海外所得併入計算後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台幣670萬元,就應該依規定申報,和她持何種護照出入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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