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粵港澳大灣區境外人才之個人所得稅按15%稅負差額給予補貼
2019年6月24日,中國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發布了粵財稅【2019】2號《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該通知主要就該優惠政策的目的、適用物件、優惠內容及申請優惠的方法,在今年較早前發佈的財稅【2019】31號文的基礎上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說明和規定。
一、 政策優惠的背景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吸引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大灣區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並對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的出臺,使得大灣區工作的境外人才實際稅負明顯降低,對大灣區廣聚英才將起到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二、 適用對象
享受該優惠政策的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畫(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並且;
2. 在珠三角九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工作。並且;
3. 屬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具體包括:
(1) 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
(2) 取得廣東省“人才优粤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或;
(3) 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或;
(4) 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科研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重点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管理人才。或;
(5) 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三、 主要內容
1. 補貼標準
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繳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2. 所得項目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勞務報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 經營所得;
(6) 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3. 補貼計算方式
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稅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每年補貼一次。從兩處以上取得第二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
補貼金額=在大灣區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5%
四、 補貼申請
符合規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補貼申請可以由申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按照自願申報的原則進行申報。
申請人不得有違法違規、虛假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後,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並收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 優惠期限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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