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的台灣營業稅及營所稅規定
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買受人屬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非個人之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一) 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 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然後,到了企業所得稅階段,跨境電商銷售予境內買受人之電子勞務,若屬於財政部發布107年5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700522870號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所稱之「我國來源收入」者,即應依該作業要點之規定課徵營所稅。又同點第2項明定,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在我國境內使用者,非屬銷售電子勞務之範疇,其取得之報酬應屬「權利金」。該報酬即無跨境電商營所稅作業要點之適用,不得按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而應依所得稅法關於權利金之規定課稅。
境外電商銷售勞務給個人(B2C)或企業(B2B),在課稅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銷售給“個人”,國稅局提醒,在5月所得稅報稅期間,境外電商就必須如期申報繳納;若銷售給“營利事業”,則是由境內營業人在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憑單申報。例如,A公司安排員工出差,在Agoda訂房,付房費時,先扣除稅款,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境外電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所屬國家如果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也可申請適用相關減免。
舉例而言,臉書就向國稅局申請核定淨利率、貢獻程度,已獲台北國稅局核定,在2019年至2021年三年間,淨利率為30%、貢獻度為100%,如營利事業透過臉書刊登廣告,原扣繳率20%,再乘以淨利率、貢獻度後,所需負擔的扣繳稅率則為6%。
將境外電商的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區分,以表格彙總如下:
營業稅/營所稅 |
銷售對象 |
||
個人 |
公司 (註1) |
||
由誰申報營業稅 |
境外電商 |
勞務買受人 |
|
買受人又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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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人屬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
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例外規定(註2),可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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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受人屬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註3) |
不可免(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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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申報營所稅 |
境外電商-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做結算申報 |
公司-代扣繳 |
註1:包括在台灣經營業務的營業人。如:台灣公司、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
註2: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買受人屬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
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
註3:例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
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者。
註4:
(一) 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 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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