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371節,“外州公司”一詞系指根據(除德拉瓦州法律之外)在任何其他司法轄區法律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德拉瓦州的法律要求所有於德拉瓦州開展業務,但成立於其他州或司法管轄區的外州公司都應向州務卿提交一份完整的 "外州公司註冊表",並附上由原成立州或司法管轄區出具的存續證明。
存續證明應由公司成立所處司法轄區內授權官員于備案日期之前6個月內出具,以證實公司存在。如果該證明是外文,則應當附上翻譯員出具的該證明的譯本。
由公司授權的高管簽署的“外州公司註冊表” 應列出擬註冊的外州公司的名稱、外州公司的原註冊司法管轄區、擬在本州經營的業務、指定的位於德拉瓦州的註冊代理人的名稱和街道地址,以及截至備案日期前六個月之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債務的說明。
若獲准在本州經營業務的外州公司希望變更公司名稱,擴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變更其計畫在德拉瓦州進行的經營目的的,應當在該變更生效後30日之內向德拉瓦州州務卿進行備案,並列明:
(1) 該外州公司記錄在德拉瓦州務卿記錄中的名稱;
(2) 其成立所在的司法轄區;
(3) 獲准在德拉瓦州經營業務的日期;
(4) 如果外州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則需列明之前的名稱;新公司名;已經根據公司成立地轄區法律實施名稱變更的事實;以及變更的日期;
(5) 如果該外州公司擴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變更其在德拉瓦州經營的業務,則應對該等變更、以及該公司有權在其組建地轄區內經營其在計畫本州經營的業務等做出說明。
需要。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374節,每年6月30日或該日之前,在德拉瓦州州經營業務的外州公司應當向州務卿提交年度報告。此報告由公司總裁、秘書、財務主管、或其他獲得正式授權編制此報告的高管或任意兩名董事代表公司填寫。如果公司尚未選舉產生董事會,則由任意一名創辦人代表公司填寫。
任何外州公司未能、疏忽或拒絕向德拉瓦州州務卿提交年度報告的,州務卿可以根據其裁量權,對其中的原因進行調查。若外州公司在任何兩年期內均未能提交年度報告,州務卿可終止其在本州經營業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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