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各種“區”到底有哪些區別?
自貿區、保稅區、保稅港區等等,看似眼花繚亂,實則其本質都是屬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即“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連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以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管理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自由貿易區
自由貿易區,簡稱自貿區,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自貿區,即Free Trade Area (英文縮寫FTA),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轉自貿協定,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形成的兩個或多個經濟體相互開放,給以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待遇所形成的區域;狹義的自貿區,即Free Trade Zone(英文縮寫FTZ),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即為通常所說的“境內關外“,在這部分區域內運入的任何貨物就進口關稅及其他各種稅而言,被認為在關境以外,並免于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
簡單來說,FTA為兩個或多個經濟體相互開放,而FTZ則是單邊的自主開放,如上海自貿區等。
保稅區
在該區域內的貨物可自由進出且自由流轉,但海關對其實行的是封閉管理,即境外貨物一旦進入保稅區,則實行保稅管理,即“境內關外“。
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域視同出口,可以享受相關出口政策;保稅區域的貨物出保稅區域,視同貨物從國外進口,同樣也可以享受相關進口政策。
出口加工區
相對于保稅區而言,出口加工區最具含金量的政策是國內貨物入區退稅,最顯著的特性是只能從事單一的出口加工業務。該區主要可以從事出口加工業務、倉儲服務和運輸業務,但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保稅物流園區
該區域的設置是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的一個補充部分,入保稅區的規劃用地範圍內,彌補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無法進行區港聯動的缺憾。
此區域的設立主要是專門供發展倉儲物流的區域(不含碼頭泊位),並實施保稅(物流)區的特殊政策。園區內可以設立倉庫、堆場、查驗場等,可開展進出口貨物存儲和轉口貿易、國際分銷、採購和配送、國際中轉、商品展示等進出口貿易業務;也可以設立維修區和商品展示區,但是不得設立工業生產加工場所和商業性消費設施,且不能夠設立出口加工區(該區只能設立在保稅港區和保稅區)。
保稅港區
保稅港區彌補了保稅物流園區的不能進行深加工業務的缺失,其主要功能包括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對外貿易包括國際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業務等。
在政策上,保稅港區疊加“入區退稅”政策,實現與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在政策上的統一;在功能上,保稅港區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物流園區三者的功能和港口功能集於一身。
綜合如下:
1)功能上
項目 |
保稅區 |
出口加工區 |
保稅物流園區 |
保稅港區 |
倉儲物流 |
Y |
N |
Y |
Y |
對外貿易 |
Y |
N |
Y |
Y |
國際採購 |
Y |
Y |
Y |
Y |
分銷和配送 |
N |
N |
Y |
Y |
國際中轉 |
N |
N |
Y |
Y |
研發、製造 |
N |
N |
N |
Y |
加工 |
Y |
Y |
N |
Y |
港口作業 |
N |
N |
N |
Y |
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 |
N |
Y |
Y |
Y |
商品展示 |
Y |
Y |
Y |
Y |
2)政策上
項目 |
保稅區 |
出口加工區 |
保稅物流園區 |
保稅港區 |
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 |
Y |
N |
Y |
Y |
國內貨物入區按出口實行退稅 |
N |
Y |
Y |
Y |
區內貨物內銷按進口報關徵稅 |
Y |
Y |
Y |
Y |
區內貨物允許生產性加工 |
Y |
Y |
N |
Y |
區內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
Y |
Y |
Y |
Y |
相對寬鬆的外匯管理政策 |
N |
N |
N |
Y |
區內貨物沒有儲存期 |
N |
N |
Y |
Y |
3)運作管理上
項目 |
保稅區 |
出口加工區 |
保稅物流園區 |
保稅港區 |
開放口岸及口岸管理 |
以轉關方式實現監管銜接 |
以轉關方式實現監管銜接 |
專門通道卡口與港口聯繫 |
集裝箱樞紐港在區域內 |
貨物進出口 |
監管嚴格 |
監管嚴格 |
監管嚴格 |
相對更自由 |
多式聯運 |
不具備 |
不具備 |
間接和有限的水水聯運 |
具體公路海聯運、水水聯運的條件 |
集裝箱業務 |
不具備 |
不具備 |
可開展拆拼箱等增值業務,但中轉條件有限 |
可開展集裝箱拆拼箱、中轉等增值業務 |
區域空間 |
小(約2平方公里) |
大(約10平方公里) |
小(約1平方公里) |
大(約10平方公里) |
行政體制 |
分離或從屬 |
分離或從屬 |
分離或從屬 |
合一或獨立 |
海關監管 |
港口與區域分屬兩個海關監管 |
港口與區域分屬兩個海關監管 |
港口與區域分屬兩個海關監管 |
一個海關統一監管 |
位置 |
區港分離 |
設在國務院批准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 |
與港相鄰/相連/相融 |
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待定區域內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