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未履行納稅義務,稅局能否追征?追征期為多久?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4月29日公佈的《以稅收風險為導向 精准實施稅務監管》將高收入人群股權轉讓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隨後,北京、深圳、廣東、湖南、廣西、天津等地也陸續發佈關於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的通告(可見7月7日微文《各地稅務局先後發佈有關進一步規範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工作的規範要求》),旨在明確:一是先稅務登記後工商變更;二是建立資訊自動交互系統。
那麼,在此通告之前,納稅人未申報股權轉讓收入,且未履行納稅義務,又是否構成偷稅?其追征期又為多長?適用5年還是無限追征?
首先,我們需要界定何為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其次,有關追征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就以上兩點來看,個人股權轉讓未申報並不屬於偷稅的範疇,與目前實務案例中稅局對此的判斷相符,同時稅局判定對類似案件的追征期為五年。
但是,在2015年1月5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可以預見,在強調偷稅的主觀故意性方面,未來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將更為嚴謹,同時《個人所得稅法》在堅持扣繳義務人代扣繳的前提下,也更加強化了自然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從來規則的設立都是立足於過往而不斷的完善和更迭。
在可見的未來,對自然人負有申報的義務但不如實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結果,且不能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應當依法適用《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也將定性為偷稅。
在即將跨入2022年之際,稅務機關對於高收入人群的全面監管將一如既往的嚴苛,對於個人股權轉讓不申報、虛假申報、利用陰陽合同拆分收入、隱匿收入、利用稅收窪地轉移收入等問題也將更加的嚴格。
在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之下,我們願與您共同攜手,以我們不變的專業態度和不斷迭進的專業知識,妥妥實踐落地的承諾,共同應對萬千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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