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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股份有限公司累積利潤稅簡介

當美國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積利潤被認為不合理,且超出正常水準時,美國聯邦政府會對其徵收累積利潤稅。該稅收政策鼓勵美國股份有限公司給股東發放股息,而不是保留其利潤。另外,該稅收政策不屬於自我評估類型稅,美國聯邦政府可通過對美國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查來徵收。 本文將簡要介紹累積利潤稅徵收對象,累積利潤稅豁免額度,累積利潤稅計算方式和避免累積利潤稅的方法等。

累積利潤稅的主要徵收對象為股份有限公司。那些擁有許多股東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徵收對象。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四種類型的公司不屬於累積利潤稅的徵收對象:

1.      美國聯邦法規第542條定義的私人控股公司。

2.      美國聯邦法規F分章(第501條及以下)的免稅股份有限公司。

3.      美國聯邦法規第1297條定義的被動外國投資公司。

4.      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類型的公司。

累積利潤稅的豁免額度有以下兩種:

1.      美國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積利潤最高可允許達到$250,000, 而不會產生任何累積利潤稅。美國國稅局認為$250,000限額能符合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業務需求。

2.      當提供個人服務時,股份有限公司累積利潤最高可允許達到$150,000。個人服務主要包括會計,精算科學,建築,諮詢,工程,健康,法律等。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積利潤超過豁免額度時,超過部分的累積利潤將被徵收20%的稅率。在2013年之前,超過部分的累積利潤的徵收稅率為15%。計算公式為: 累積利潤稅=累積應納稅利潤額x20%。累積應納稅利潤額一般需要扣除已付的聯邦利潤稅,已付的股息和$250,000 的豁免額度。另外,累積利潤稅的利息是從股份有限公司納稅申報表最初到期日算起,且不能延期。

為了避免被徵收累積利潤稅,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以下三個措施:

1.   股份有限公司可通過證明其累積利潤的合理性來避免繳納累積利潤稅。該合理性應該被記錄在公司會議記錄中。

2.      為了減少累積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應考慮開始支付股息或增加股息支付。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可起草一份關於股息支付政策的書面文件。

3.      為了減少累積利潤,股份有限公司可考慮合理提高酬薪。

當股份有限公司能證明其累積利潤屬於合理業務需求時,該累積利潤就具有合理性。以下六種為美國國稅局允許的合理業務需求:

1.      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來收購其他公司。

2.      提供業務所需的運營資金。

3.      投資或者貸款給供應商和客戶。

4.      為了擴大業務或者更換廠房。

5.      贖回少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

6.      需要為雇主的養老金或利潤分享計畫提供資金。

參考: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42

https://www.irs.gov/irm/part4/irm_04-010-013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532

https://thismatter.com/money/tax/corporate-accumulation-penalty-taxes.htm

https://frostbrowntodd.com/how-corporations-may-run-afoul-of-the-accumulated-earnings-tax-a-section-1202-planning-brief/

https://www.krdcpas.com/strategies-for-avoiding-the-accumulated-earning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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