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個人所得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易混淆概念
大多數人會主觀認為生育津貼就是產假工資,產假工資就是生育津貼。但是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規範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需知曉雖然通知規定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但產假工資並非可以用生育津貼這個概念代替。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區別
項目 |
生育津貼 |
產假工資 |
支付方 |
生育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 |
支付標準 |
以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 |
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 |
個人所得稅 |
免征 |
據實申報納稅 |
備註 |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生育津貼就是我們常說的產假工資,但是產假工資嚴格意義上來講不是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一般只在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時才會出現。在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在產假期間給女職工發放工資並需正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時,單位補足的差額部分也需據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啟源希望大家通過以上分析,嚴格區分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區別,正確進行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發放及申報納稅,以避免勞動糾紛和稅務稽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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