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雇用保險的參保人
日本雇用保險是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因此,經營企業的投資者如何判斷員工是否符合雇用保險的參保條件、在日工作的勞動者如何判斷自身是否需要繳納雇用保險金非常之重要。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結合相關法律,簡要介紹日本的雇用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整理歸納參保人及非參保人的分類,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雇用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主要用於向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亦可以向希望接受有利於就業的教育訓練的勞動者、以及因撫養兒女、照顧長輩而暫停工作的勞動者提供幫助。
原則上,被適用事業所雇用之勞動者均屬於雇用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但勞動者如果符合雇用保險法第4條或第6條、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第3條之2或第4條,則不屬於參保人。勞動者一旦符合參保條件,強制成為雇傭保險參保人。
二、 參保條件
不論事業所規模大小,滿足下列所有參保條件的勞動者原則上成為雇用保險參保人。
1、 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滿20小時
指勞動者的規定工作時間在1周內應不低於20小時。如勞動者在業務繁忙期等特殊期間中單周工作時間暫時滿20小時,但雇用合同規定的單周工作時間低於20小時,則不符合“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滿20小時”。
2、 預計雇用時間滿31天
可明確持續雇用時間未滿31天的情況除外,其它所有情況均視為“預計持續雇用時間滿31天”。如目前預計持續雇用時間未滿31天,但是日後可能因續簽雇用合同等原因使持續雇用時間滿31天,則在出現上述可能性的時間點,該勞動者成為參保人。
二、 非參保人
根據雇用保險法第6條及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第3條之2、第4條,符合下列任意一項之人士不屬於參保人(下列內容不適用於勞動者為日工的情況)。
1、 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未滿20小時
勞動者如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未滿20小時,則不是參保人。“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指就業規則或雇用合同書規定之通常情況下勞動者1個星期內的應工作時長。
如規定工作時間以月為單位,則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是該時間與52分之12的乘積;如規定工作時間以年為單位,則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是該時間除52的商;如難以判斷規定工作時間,則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業績計算平均規定工作時間。
新制度“multijob holder”(日文“マルチジョブホルダー”)從2022年1月起實施。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未滿20小時之滿65歲的勞動者,如被2家以上雇主雇用,且在所有雇主下的合計單周規定工作時間滿20小時,則可自願申請成為參保人。上述勞動者自願成為參保人後,所有雇主均應為該勞動者繳納雇用保險金。
2、 預計持續雇用時間未滿31天
受雇于同一雇主的適用事業所、且預計持續雇用時間未滿31天之勞動者不屬於參保人。
3、 季節性雇用
雇用期間不超過4個月、或單周規定工作時間為20小時~30小時之被季節性雇用的勞動者,不屬於參保人。
如雇用期間不超過4個月的季節性勞動者在已定雇用期間後繼續被同一雇主雇用,則從超過原定雇用期間之日起成為參保人,如新定雇用期間及原定雇用期間的合計未超過4個月,則仍不是參保人。
4、 學生
原則上學生群體不是參保人,但學校教育法規定下列人士除外:
(1) 被適用事業所雇用,且畢業後繼續被該適用事業所雇用的准畢業生;
(2) 休學中的學生;
(3) 參加定時制課程的學生;
(4) 由厚生勞動省職業安定局長規定的其它人士。
5、 船員
以作為漁船的業務人員共同乘坐該漁船為目的被雇用的、船員法第1條規定之船員及即將成為預備船員之人士不是參保人。
6、 受雇於政府單位
被國家、都道府縣、市町村等政府雇用之人士在離職後,如基於其它法令、條例、規則接受的各項工資、津貼優於雇用保險的求職者津貼及就職促進津貼,則可按照下列手續申請成為非參保人:
(1) 受雇於國家政府或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公文書館、統計中心、國立印刷局、造幣局等),且不是非常勤職員之人士,無需申請,不是參保人。
(2) 受雇於都道府縣政府之人士,經該都道府縣最高領導人向厚生勞動大臣申請通過後,成為非參保人。
(3) 受雇於市町村政府之人士,經該市町村最高領導人向都道府縣勞動局長申請通過後,成為非參保人。
三、 特殊職業、工種
除上述第二點所列各類非參保人之外,從事部分特殊職業、工種的勞動者應根據實際工作中是否具備勞動者屬性以判斷是否為參保人。以下是部分案例:
1、 法人的取締役(董事)及監查役(監事)通常不是參保人,但是如具備勞動者性(例如不具備業務執行權、役員報酬低於工資等),則視為存在雇用關係,成為參保人。
2、 與雇主同居的家屬作為員工時原則上不是參保人,但如果能證明該同居家屬聽從雇主指示,其就業形態與工資待遇與其它員工相同,且與雇主不在同一利益地位,則視為具備勞動者性。
3、 家務傭人(日文“家事使用人”)並非勞動基準法定義之勞動者,因此不是參保人。如家務傭人受雇於適用事業所,且不以家務勞動作為本職工作,則成為參保人。
4、 受雇於駐留軍隊的勞動者(家務傭人除外)均被視為間接受雇於日本防衛省,雖然受雇於政府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第二點第6項,是參保人。
5、 外國人技能實習生(從事日本在留資格“技能實習1號イ”“技能實習1號ロ”“技能實習2號イ”“技能實習1號ロ”中特定活動之人士)受邀入境日本,在日本進行研修技能活動時,與邀請單位存在雇用關係,成為參保人。但是,在入境後參加與雇用合同無關的講席的,在參加期間內與邀請單位不存在雇用關係,不是參保人。
6、 居家辦公人士如果能確認在工作安排、工作時間、工作規則等條件上與在工作地點上班的勞動者保持一致,原則上是參保人。
7、 在派遣機構登記,受雇於派遣機構的派遣勞動者如單周工作時間滿20小時或預計滿20小時,則成為參保人。如預計不滿20小時,則喪失參保人資格。喪失資格後,如派遣勞動者希望派遣工作單周工作時間滿20小時,則重新成為參保人。
8、 長期缺勤的勞動者只要與雇主的雇用關係持續存在,即使雇主不向其支付工資,也依然是參保人。
四、 參保人的種類
雇用保險參保人一共有4類,分別是一般參保人、高齡參保人、短期雇傭特例參保人、日工勞動參保人。
1、 一般參保人
一般參保人(日文“一般被保険者”)是低於65歲,且不是高齡參保人、短期雇傭特例參保人或日工勞動參保人之參保人。
2、 高齡參保人
高齡參保人(日文“高年齢被保険者”)是滿65歲,且不是短期雇傭特例參保人或日工勞動參保人之參保人。2017年1月1日起,無論在65歲之前是否被持續雇用,勞動者滿65歲後被持續雇用的,自動成為“高齡參保人”。
3、 短期雇用特例參保人
短期雇用特例參保人(日文“短期雇用特例被保険者”)是被季節性雇用、且既不滿足受雇期間不超過4個月,亦不滿足單周規定工作時間為20小時~30小時之參保人。
短期雇用特例參保人持續受雇于同一雇主滿1年,則在雇用期間超過1年之日變為一般參保人,如當天滿65歲,則變為高齡參保人。
4、 日工勞動參保人
日工勞動者(日文“日雇労働者”)指按天數被雇用之人士、以及雇用期間小於30天之人士。日工勞動者中,如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條件,則應在出現符合事實之日起5天內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資格取得備案》,經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確認後,成為日工勞動參保人(日文“日雇労働被保険者”):
(1) 居住在適用區域(特別區、公共職業安定所所在市町村區域、或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相鄰市町村的全體或部分區域),且受雇於適用事業所;
(2) 居住在適用區域以外的區域,且受雇於適用區域內的適用事業所;
(3) 居住在適用區域以外的區域,且受雇於厚生勞動大臣基於日工勞動市場狀況指定之適用區域外的適用事業所;
(4)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但受雇於適用事業所,且獲得管轄住址所在地之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的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如日工勞動參保人連續2個月內,分別在單月中受雇于同一雇主且雇用期間滿18天,則該日工勞動參保人被視為一般參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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