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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報研發抵減 不含政府補助款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對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獎勵規定,但國稅局昨(26)日表示,若公司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要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且應自申請租稅獎勵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意即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轄內甲企業在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共1,200萬元,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稅額180萬元(支出1,200萬元×抵減率15%)。

 

但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在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的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400萬元,雖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因此,該局依規定減除後,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僅有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12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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