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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灣投資設立有限公司時,需提交一份公證後的投資代理人授權書,該代理人為
需在臺灣有居所之自然人,不限於會計師或律師,若為陸資投資人,則代理人則必需具有臺灣當地註冊之律師或會計師資格。外國自然人若擁有臺灣居留證,則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內亦得擔任代理人,但在臺灣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並無固定格式,授權書內容僅須載明投資人名稱、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例如:投資、增減資、股權轉讓、撤資等,如股東為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其簽名處應包括公司名稱、簽署人職稱及姓名。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以經下列單位其中之一公、認、驗證程序,其公、認、 驗證程序及所需文件應依公、認、驗證單位依其職權之要求:
- 臺灣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行政部門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投資 人當地法院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
- 臺灣當地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臺灣公證法作成公證書,如為自然人股東人在台灣,可以至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
應經公、認、驗證之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應於完成公、認、驗證後 1 年內提出案件之申請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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