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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還未收款 仍須列報營收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實際上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該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官員指出,有部分營造業者將承攬的工程款,以「是否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的標準,導致實際上工程已完工,卻因部分工程款延遲、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

官員表示,該局在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漏報當年度已完工程的收入800餘萬元,甲公司是承攬上游乙營造廠所轉包的辦公室新建工程中的「鋼構工程」,因工程有糾紛,導致部分工程尾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

但經查核,上游乙營造廠104年度已將該工程完工驗收,並交付委建人使用,且在帳上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查核準則規定,應列報104年度的營業收入;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因此該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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