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藝術工作者之工作型態較為特殊,多屬個人接案、非受單一雇主聘僱之性質,為優化臺灣文化藝術就業環境,外國人才專法第10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可以不經雇主申請,自行向臺灣勞動部門申請許可,在臺灣從事藝術工作」,以加強吸引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目前開放可以在臺灣從事下列事項:
-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指於音樂(不含流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環境藝術、攝影等領域從事創作、研究、調查、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或競賽。
- 出版事業類:指於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等從事文化藝術之圖文創作、評論、版權經紀、編輯、翻譯、策展或研究。
-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指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領域從事文化藝術之創作、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競賽、經紀、經營管理或技術等。
- 工藝類:從事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或複合媒材工藝等創作或教學。
外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以向臺灣勞動部進行工作簽證之申請:
類別 |
工作資格 |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
出版事業類 |
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八年以上,並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 |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
工藝類 |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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