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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 要報營所稅

 

台灣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今年仍應申報營所稅,如有應納稅額不要忘記繳稅。

 

台灣南區國稅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今年仍應辦理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在申報前自行繳納。官員解釋,今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將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的新規定,是自明年5月辦理201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才開始適用。

 

財政部表示,獨資合夥事業多屬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為了減輕其營所稅稅負,這次稅改獨資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一方面簡化稅政,也符合國際趨勢。預估約27萬家獨資合夥事業受益。

 

來源:聯合 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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