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所稅無法一次繳清 怎麼申請分期繳納?
目前正值綜所稅申報期間,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無法一次繳清綜所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但須加計利息。此外,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應提供相當擔保。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配偶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得檢附綜所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及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的原因,並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在5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
申請分期的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配偶,在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的月份達二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所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高雄國稅局說,申請分期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得分期期數後,每期以一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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