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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境內居住者, 如有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

 

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台幣100萬元者外,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台灣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扣除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台灣國稅局查核甲君及乙君分別持有登記於境外地區之公司股權,於2015年間全數出售,並各自取得出售價款台幣2億元,且皆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嗣經函請甲君及乙君提示原始出資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甲君因未能提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台幣4,000萬元,扣除2015年度扣除額台幣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台幣6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乙君因提出以台幣1億9,000萬元購入股權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經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核定乙君短漏報海外所得台幣1,000萬元,扣除2015年度扣除額台幣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台幣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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