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被公司資遺,資遺費部份可免稅
資遣費為所得稅法中所規定的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方式,依台灣財政部公告2018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可分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及分期領取兩種情形來看。
如果是一次領取資遣費,其領取總額在台幣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數列為免稅所得;超過台幣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台幣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所得額減半記列;超過台幣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則須全數列為所得額。
此外,如果選擇分期領取者,則以2018年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台幣78.1萬元後之餘額,列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2016年1月起僱用A君,直到2018年1月因故將A君資遣,同時一次支付資遣費台幣60萬元。以此例來看,A君退職服務年資為兩年,依財政部規定,以台幣18萬乘以兩年(台幣36萬)、台幣36.2萬乘以兩年(台幣72.4萬)作為級距。
因此,A君所一次領取的台幣60萬元資遣費中,台幣36萬以下可全數列為免稅額,超過台幣36萬、未達台幣72.4萬部分則減半認列所得,以此案來看,則是台幣24萬減半,意即台幣12萬元。
以此估算,A君在甲公司服務兩年,可合計免稅額為台幣48萬,甲公司應扣除免稅額後,就剩餘的台幣12萬元辦理扣繳,並由A君併入2018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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