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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關係5

 

Q:員工和公司在建立勞動關係後,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公司按照協商要求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員工和公司發生糾紛後,員工提出公司需要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和公積金,公司是否需要補繳?

 

A:公司需要為員工補繳社保和公積金。根據社保和公積金相關條例,公司為建立勞動關係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屬於強制性法律義務。即使員工和公司關於社保和公積金不繳納事項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定,該協定違反《社會保險法》屬於無效協議。即使員工同意公司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公司也應該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規避相關風險。

 

Q:如公司不按時登記社保資訊,會帶來什麼法律風險?

A: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Q: 外籍員工如果遇到中國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的情況,是否需要按照《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A:《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7年修正)》對外籍員工在中國就業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明確相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籍員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中國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要求賠付其經濟補償金。由於外籍員工在中國工作需要辦理簽證,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等相關手續。外籍員工的勞動糾紛的認定可能會因為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變更而改變。在外籍員工離職後,公司應當協助外籍員工辦理工作許可註銷和居留許可變更等事宜。

 

Q:如果員工提出公司解除與自己的合同,是否要賠償經濟補償金?

A:除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外,如果員工在自願離職的情況,公司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Q:公司在員工入職時與員工事約定合同終止後無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該約定是否有效?

A:辭職信的提交以及協商解除的簽訂,均應該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公司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如雙方按照公司流程,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可以按照協商的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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