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註銷與清盤Q&A
一、公司註銷和清盤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註銷與清盤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和流程的複雜性。 註銷是一個簡單的程序,用於解散非活躍公司,而清盤則涉及更複雜的資產清算過程,以償還債務,並且需要任命一名清盤人來管理該過程。
二、清盤人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清盤人的主要職責是通過收集和變現公司資產、償還債權人的所有債務以及向股東分配剩餘資產來結束公司的運營。 清盤程序開始后,公司董事將失去管理公司運營的權力,所有責任立即由清盤人接管。 清盤人有責任確保在清盤程序結束后,公司徹底解散。
三、在自願清盤中,誰有資格被委任為清盤人?
根據《公司法2016》第 433(2)條,任何人都可以被任命為成員自願清盤和債權人自願清盤的清盤人,前提是該任命必須獲得公司股東或大多數債權人的批准。
四、在強制清盤中,誰有資格被委任為清盤人?
在強制清盤中,只有合資格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才有資格被任命為清盤人。
五、公司在被註銷后可以恢復嗎? 這與清盤有何不同?
可以,已被註銷的公司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在7年內恢復註冊。 但是,公司一旦清盤,除非有特定的法律依據,否則無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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