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台設立研發中心/客服中心,要設立哪一類型的公司?
辦事處/子公司/分公司?
若您是外商公司,欲來台設立研發中心或者是客服中心,除了公司在境内提供的服務外,公司也應留意設立公司後將產生的稅務與法規相關資訊。
請詳閱下表:
公司 型態 |
營業稅 |
營所稅 |
公司法 |
辦事處 |
辦事處不允許營業活動,因此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況,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然而研發是否屬於營業活動,可能存在爭議。(有稅務風險) |
國外在台辦事處如無對外營業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然而研發是否屬於營業活動,可能存在爭議。(有稅務風險) |
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意營業」,只有「派其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營業: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 業活動」。 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包括「簽約、投標、報價、採購、議價」等。 |
子公司 |
由於研發中心的唯一「客戶」是國外母公司,是否可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 外銷勞務之要件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若國內子公司研發之成果由國外母公司轉授權予國內其他公司使用以收取權利金,將可能導致子公司不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 |
在台研發中心提供「研發服務」予國外母公司,國外母公司通常按成本加成或其他計算方式支付報酬予子公司。會衍生以下議題: 1.移轉訂價: 國外母公司該如何制訂支付予研發中心的價格?才符合「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 (Transfer Pricing Arm-Length Principle)」? 2. 研發投資抵減: 研發中心所從事之高新技術發展支出,是否有機會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抵稅呢? 3. 盈餘匯回: 子公司將盈餘匯回國外母公司時,需扣繳 21% |
子公司在法律上為完整獨立的個體,具有法人格,可以從事實質營業功能。 |
分公司 |
營業稅: (同子公司)是否可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 |
營所稅: (同子公司)一樣會衍生以下三項議題 1.移轉訂價:(同子公司)國外母公司該如何制訂支付予研發中心的價格? 2.研發投資抵減:分公司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相關優惠。 3.盈餘匯回:台灣分公司盈餘匯回國外母公司時,不需扣繳 |
公司法:
外國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
總的來説, 在不考慮員工分紅&稅務風險情況下(紅字處),「分公司」為最佳選項 (關鍵:盈餘匯回不用扣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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