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23年3月26日發佈《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此公告是2022年底到期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號)的延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此優惠政策。
一、 物流企業範圍
二、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範圍
《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膠、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三、 政策解讀
1、 企業將自有土地出租給物流企業
根據《公告》規定,享受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物流企業,也包括將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出租給物流企業的單位或個人。因此,企業如將自有土地出租給物流企業用於大宗商品倉儲,如果占地面積、儲存物資等條件符合《公告》的規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疊加享受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兩費”。納稅人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六稅兩費”優惠政策。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的基礎上,可以疊加享受“六稅兩費”優惠。
3、 公告發佈前已繳納稅款可以退還
根據《公告》規定,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繼續實施,納稅人在《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因此,企業在《公告》印發前多繳的稅款,可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4、 減免稅申報
根據《公告》規定,納稅人享受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應按規定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管道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定等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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