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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公司在新《公司法》下的應對措施
自新《公司法》頒佈,無論是新設公司還是存量公司,均對關於“實收資本需5年內繳足”的條款議論頗多。從過往的完全認繳制到目前的限期認繳制,對於企業的影響是現實且嚴苛的。
而就存量公司,且就實收資本未實繳的企業,目前並未有具體的細則出來。但我們仍建議存量公司應預製對應的解決辦法,詳述如下:
- 對於已認繳的出資,逐步出資到位
- 作出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
- 應將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予以公示;
- 不出抽逃出資。
- 更換出資方式
- 減資
- 評估作價;
- 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包括減資數額、減資股東、減資對價或作價的方法、支付方式、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等。
- 股東會通過減資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減資對價或作價的方法、支付方式等)、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 簽訂減資協議。公司進行實質性減資之前應先彌補公司虧損、補足公積金後剩餘部分方可向股東返還減資款。此外,減資對價不能高於公司淨資產。
-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通知債權人。
- 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
- 變更登記。
如上步驟,(6)-(8)每個步驟均有各自的時長,在此不再贅述。
- 股權轉讓
- 1)股轉協議確認受讓股東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或(2)先行協商減資,後(3)再行轉讓。
- 公司註銷
- 2023年修訂)》,該指引中有詳細的指導。一旦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等情形,就不能再採用自行清算登出方式,即需要先行清理完相關的債權債務,方能進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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