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董事利益披露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文所述馬來西亞公司,特指根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註冊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在監督和運營公司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們所做出的重要決策將影響公司及其股東。 因此,董事在優先考慮公司最佳利益的同時,也應遵守法律和道德標準。 董事務必瞭解其職責和義務以有效地履行職責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責任。 法律框架的存在賦予股東追究董事責任的權力,並確保公司以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方式運營。
利益衝突是指個人在履行職務時,利用職務身份為自己獲取私人利益的情況。 當一個人在公司中擁有既得利益,並且能夠以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影響公司業務或決策時,就會產生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的情形可以以各種方式發生。 以下是一些利益衝突的例子,但不限於此:
- 董事對涉及集團公司的合同或擬議合同表現出興趣。
- 董事擔任其他職位或擁有可能與其作為董事的職責或利益發生衝突的財產。
- 董事利用集團的資產、信息或職務謀取私利。
- 董事利用集團得到的機會為自己謀取利益。
- 董事利益披露
本質上,董事只需要披露與公司相關的重大利益和交易。
根據《公司法2016》第221(1)條,任何董事在發現與公司的合同或擬議合同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須在得知相關事實后,立即在董事會議上披露該利益的性質和範圍。 未能披露此類重要利益構成違反董事的受託責任。
然而,儘管有此要求,並非所有利益都須披露。
根據《公司法2016》第221(2)條和第221(3)條,以下情況可免於第221(1)條的披露要求:
- 董事作為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在涉及與公司簽訂合同或擬簽訂合同的公司中,可能被視為不重要的利益。
- 董事個人擔保或共同擔保公司貸款的部分或全部償還所涉及的利益。
- 如果合同對公司有利的原因包括:
- 合同當事方相互關聯; 及
- 董事在另一家公司也擔任董事。
雖然董事仍然可以參加董事會會議,但是:
- 他們不允許參與會議中關於合同或擬議合同的任何討論;
- 他們不允許為合同和擬議合同事宜進行投票。
儘管相關董事已披露其利益,該董事應以優先考慮公司最佳利益為前提,繼續履行其信託責任。
- 總結
總之,任何與公司簽訂或擬簽訂的合同中,董事本人或其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利益,必須在董事知悉相關事實后,及時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披露,否則未披露將構成違反其受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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