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變更 視同贈與
甲君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未申報贈與稅,連補帶罰要繳百萬稅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保人將保單的受益人由本人變更為他人,滿期給付時,視同贈與。官員說,應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為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5年5月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單。後來甲君在2015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年5月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等人計720萬元。
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是就受益人取得的滿期保險金認定屬甲君對其子女的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贈與淨額5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處罰50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甲君是繳納保費的人,其將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的受益人並經受益人允受,應在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惟甲君未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而免除其依法應申報之責,因此,除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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