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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受益人備置 台灣企業大反彈

 

為拚新一輪洗錢防制評鑑過關,公司法大修愈修愈嚴!日前法務部提版本,政院同意取消股東名簿上傳規定,但新增需備置最終實質受益人資料,且讓外部第三人(例律師、會計師)查核簽證。

 

此一新制,16萬家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將首當其衝,除增加遵法成本,而實務上有些企業根本不知實質受益人為誰,各國也仍在摸索中,恐引發企業界大反彈。11月3日賴揆將聽取簡報作最後拍板。

「公司法修法為明年評鑑過關的關鍵」!在法務部及行政院洗防辦不斷喊話下,行政院審查公司法大翻修情勢逆轉,行政院政委陳美伶上周五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時,改採法務部版本。據悉,法務部提出由寬到嚴的甲乙丙3案,最後採甲乙兩案折衷版。

知情官員說,經部原訂企業股東名簿強制申報上傳取消,但新增「公司」應備置最終實質受益人資料,且需經會計師或律師查核簽證,以建立外部查核機制取代公開揭露,藉此媲美星港做法,堵住洗錢漏洞,爭取明年國際評鑑過關。

不過,法案允許經濟部可公告認定哪些企業不適用予以排除,金管會認為,公發公司透明度高,證交法規定較嚴,力主排除上市櫃等公發公司適用這項洗防規定,政院傾向同意排除。

但最終實質受益人如何認定?法務部上周提3種態樣定義,一、直接間接持股達25%;二、對企業業務或人事具實質控制權;三、企業高階經理人。但政院認太嚴苛,實務上窒礙難行,而未予採納,經濟部與法務部將再協商法條文字如何表述。

知情官員說,最終實質受益人定義應簡單才可行,例如直接加間接持股25%,但法務部對外宣傳,對公司具最終實質控制權就算,兩部會在定義文字間仍在拉鋸攻防中。政院人士說,具體定義不明訂在母法,將授權在子法訂定。

據透露,金管會曾舉台積電為例,該公司8成均為外資股東,其最終實質受益人根本不知是誰。而大型化非公發公司有的股東結構複雜,官員說,連公司都難以認定最終受益人,會計師如何查核?

知情人士說,德國通過相關洗防法案,如何處理最終實質受益人國會內部不同調;香港已訂在公司法修法草案中,新加坡通過立法尚未施行,顯見各國對揭露最終受益人做法及強度有不同看法,都在摸索中。

原本法務部配套要求,最終實質受益人資料若第三人查核不實將處刑責,政院不同意而予以刪除; 但公司若未備置最終實質受益人,第1次檢查未備置罰鍰2~10萬元,第2次可倍增處5~50萬元。

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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