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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台灣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並以各期工程款為開立發票金額;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亦不影響營業人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及應開立發票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台幣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逾期遭乙公司自結算總價中扣除逾期違約金台幣5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就全部工程款開立銷售額台幣1千萬元發票,卻僅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減除逾期違約金後銷售額台幣950萬元開立發票,經台灣國稅局查獲其短開發票銷售額台幣50萬元,除補徵稅款台幣25,000元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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