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厚生年金保險是面向受雇人群的公共年金保險,農戶、個體工商戶、無職人士無法參加厚生年金保險。
日本最初面向受雇人群的公共年金制度是以船員為對象的船員保險。當時日本以籌備戰爭物資為目的,為保障海運行業的運營,于二戰前夕昭和14年(1939年)4月6日頒佈了《船員保險法》,日本首次出現了以保障船員醫療、年金、工傷、失業方面的綜合保險。
隨後,日本政府為提高生產力、擴充軍備以應對更大規模的戰爭需要,於昭和16年3月11日頒佈《勞動者年金保險法》,並在2個月後全面施行。與船員保險相比,勞動者年金保險的參保人群擴大到了男性工人。該法成功落實後,極大地調動起了日本工人的生產積極性,使舊日本帝國军力大幅提高。勞動者年金提高了日本工人待遇,卻間接地給世界人民帶來了苦難,同年12月7日,日本海軍偷襲珍珠港,點燃了太平洋戰爭的導火索。
《勞動者年金保險法》奠定了現行《厚生年金保險法》的基礎。昭和19年(1944年),《勞動者年金保險法》改名為《厚生年金保險法》,同時女性勞動者也被納入了保險參保人範圍。1954年,日本政府為加快國家戰後重建進程,對《厚生年金保險法》實施了大幅度、全方面的修改,通過調整保險金報酬比例、改變財政方式、上調發放對象年齡等方式,為之後一系列改革走出了艱難的第一步。
之後,從1961年至今,日本的厚生年金在不斷試錯、不斷完善、不斷發展中,成為了如今高度成熟的厚生年金保險制度。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日本厚生年金制度,整理歸納厚生年金保險的參保義務及發放項目,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概要
厚生年金是面向日本的受雇人士,根據雇用報酬決定保險金額的公共年金,由日本政府依法管理。日本現行制度下的厚生年金是建立在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第1層(國民年金)基礎上的第2層年金,因此,厚生年金保險的參保人均同時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的第2號參保人。
二、 參保義務
所有參保人數為1人以上的法人單位及雇用經常性員工(日文“常時従業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其單位內任何役員、代表人、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兼職員工、外國人員工等均應參加厚生年金保險。
三、 適用事業所
是否參加厚生年金保險取決於事業所是否符合參保標準,符合厚生年金保險的參保條件的事業所被稱為“適用事業所”(日文“適用事業所”)。“事業所”不僅限於一般語境下公司的辦公場所,亦包括工廠、商店、船舶等。
1、 強制適用事業所
強制適用事業所指所有參保人數為1人以上的法人單位及雇用經常性員工人數為5人以上的個體商戶(從事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等除外),如雇用參保義務人,則必須參加厚生年金保險。
2022年10月起,雇用5名以上經常性員工的個體“士業”事務所納入強制適用事業所的範圍。新納入的“士業”包括辯護士(律師)、沖繩辯護士、外國法律事務辯護士、公認會計士(註冊會計師)、公證士、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行政書士、海事代理士、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辯理士。
2、 自願適用事業所
除上述強制適用事業所之外的事業所,如超過半數的員工同意成為適用事業所,則可以向厚生勞動大臣申請成為自願適用事業所(日文“任意適用事業所”)。
日本年金機構指出,目前日本政府鼓勵不滿足適用事業所條件的“非適用事業所”成為自願適用事業所,將對非適用事業所提供參保指導意見,且會對重點指導後仍未成為自願適用事業所的“非適用事業所”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對不配合調查的“非適用事業所”的相關人員處以最高6個月的徒刑或最高50萬日元的罰款。
四、 參保人
參保人指無論國際、性別等,公司、工廠、商店、船舶等適用事業所內存在經常性使用關係之未滿70歲人士。使用關係與是否簽訂雇用合同無關,只要存在於適用事業所內工作並取得作為工作報酬的工資這一事實,便視為存在使用關係。如試用期中存在支付報酬事實,同樣視為使用關係。
參保人主要包括法人的代表人、役員、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兼職員工(如適用)、外國人員工(不論國籍)。兼職員工的參保條件為1周內規定勞動時間以及1個月內規定勞動天數不低於與同一適用事業所內負責同一業務的全職員工勞動時間的4分之3,該條件被稱為“四分之三基準”。
2022年10月起,適用事業所內不符合“四分之三基準”的兼職員工如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亦可以成為參保人:
1、 每週規定勞動時間超過20小時;
2、 預計連續雇用時間超過2個月;
3、 月薪達8.8萬日元;
4、 非學生;
5、 受雇于參保人數(不包括兼職員工)滿101人的企業(預計於2024年10月起範圍擴大至51人)。
五、 非參保人
適用事業所內不屬於厚生年金保險參保人之人士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將視為存在“經常性使用條件”,成為參保人。
非參保人 |
成為參保人的情況 |
每日受雇之人士 |
如持續雇用超1個月,超1個月當日成為參保人。 |
受雇期間2個月以內之人士 |
如起初受雇期間為2個月,但預計受雇時間超過2個月,從合同成立起成為參保人。 |
受雇於無固定辦公場所之人士 |
任何情況均不為參保人。 |
受雇於季節性業務(4個月以內)之人士 |
如預計持續雇用超4個月,受雇當日成為參保人。 |
受雇於臨時業務(6個月以內)事業所之人士 |
如預計持續雇用超6個月,受雇當日成為參保人。 |
六、 發放項目
厚生年金保險的發放項目為老齡厚生年金、殘疾厚生年金及遺屬厚生年金。
1、 老齡厚生年金
65歲以上的厚生年金保險參保人如厚生年金保險的參保期間滿1個月,且具備老齡基礎年金的領取資格,則可以領取老齡厚生年金。參保人在滿60歲時,如已滿足的厚生年金保險的參保期間滿1個月,且具備老齡基礎年金的領取資格,則可以提前領取“特別支付的老齡厚生年金”,領取開始時間取決於該參保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別等。
2、 殘疾厚生年金
在參加厚生年金保險期間因生病或受傷導致殘疾之參保人,如已繳納一定金額的厚生年金保險金,在前往醫院就診當日起,可根據殘疾等級領取不同待遇的殘疾厚生年金(日文“障害厚生年金”)。
殘疾等級1~2級的參保人可以同時領取殘疾基礎年金及殘疾厚生年金,殘疾等級3級的參保人僅可領取殘疾厚生年金,殘疾等級輕於3級的殘疾人只能領取一次性殘疾津貼。
3、 遺屬厚生年金
參加厚生年金保險且已繳納一定金額的參保人死亡後,依靠該參保人維持生計的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厚生年金(日文“遺族厚生年金”)。領取遺屬厚生年齡之遺屬的優先度從高到低分別為配偶或子女、父母、(外)孫子女、(外)祖父母。
七、 保險金
厚生年金保險金由參保人的標準月薪金額(日文“標準報酬月額”)乘保險金率算出。截至2022年12月,標準月薪金額共分為32個等級,第1等級為月薪93,000萬日元以下,第32等級為635,000日元以上。令和4年度(2022年4月~2023年3月)的保險金率為18.300%,雇主與員工各承擔9.150%。保險金由雇主源泉徵收後繳納至年金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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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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