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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免抵退稅詳解
增值稅免抵退稅政策主要是針對於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但該政策所對應的計算公式複雜且難以理解。而本文即就此進行拆解分析,以期在理解的基礎上更好的運用該公式,以幫助到實際的實務工作。
- 退稅的原理
即是就產品出口銷售的部分,免征增值稅,然後將該部分所對應的進項稅予以退還。如下圖:
假定:
- 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內銷-內進=100-80=20
- =0-外進=0-40=-40
- =20-40=-20,即為應予退還的增值稅額
- 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內銷-內進=100-60=40
- =0-外進=0-20=-20
- =40-20=20,即為應予繳納的增值稅額
而由於實務中(1)出口貨物的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不一致(2)可能包含部分的免稅進口料件需予以剔除等因素,則最終有了如下的“免抵退”的計算方式。
二、結合至免抵退,應如何計算
“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
“抵”: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先予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簡而言之,免,免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通過抵稅來進行退稅;退,抵不完部分,才涉及退還。
計算步驟:
- 免,出口貨物不計算銷項稅額
- 剔:剔除的結果為“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剔除由於我國增值稅的稅率與退稅率之前的差額部分(這是基於在增值稅整體鏈條上的綜合考量,此點不在此文中贅述);
- 剔除當期免稅購進的原材料
- 抵:即是以當期進項稅額抵頂當期內銷的銷項稅額,同時,需扣除,上述第2步剔所得出的結果,即“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退:僅當第3步的結果為負值時,即當涉及有未抵完的進項稅額時,才會涉及退稅。但同時需與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為當期應予退還的限額)進行比較,以最終確定可以退的稅額。
因此,剔: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如果當期有免稅購進原材料,則公式變形為: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折合率-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抵: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 0時,才會涉及下述“退”的步驟,否則該大於零的值即為當期應納稅額
退:
- 限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
-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折合率-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 測算最終應退稅額
-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抵”算出的結果)≤當期免抵退稅額(即“退”算出的結果)
-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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