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人們一聽到“雇用保險”最先想到的便是“基本補助”。基本補助從雇用保險制度的前身——失業保險制度中保留下來,雖然失業保險制度早已被廢除,但至今基本補助仍被部分日本國民習慣性認為是“失業保險”的補助金,日常對話中常被稱為“失業補助”。由此可見,基本補助乃是雇用保險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雇用保險的基本補助的支付天數及支付條件,整理歸納補助支付對象的分類,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基本補助(日文“基本手当”)是面向因達到退休年齡、倒閉、勞動合同期滿等原因離職的雇用保險一般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支付的、用於保障失業生活、促進再就業的雇用保險補助。參保人失業後,將失去雇用保險參保人的資格成為失業者,如失業者滿足領取基本補助的條件,則成為基本補助的領取資格者(日文“受給資格者”,以下簡稱為“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並非可以一直領取基本補助,而只能在規定期間內領取,領取基本補助的時間段被稱為“規定支付天數”(日文“所定給付日数”)。基本補助的規定支付天數取決於補助對象在離職時的歲數、成為參保人的時間、離職理由等等,範圍一般在90天至360天之間。
補助對象如果屬於“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或“就職困難者”,則比其它一般離職者享受更加優裕的規定支付天數。但是,離職理由不正當的補助對象可能在離職日起2個月或3個月內無法領取基本補助,詳情請參考本所編制之【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簡述】。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的範圍如下:
1、 因“倒閉等原因”而離職之人士,“倒閉等原因”包括:
(1) 雇主倒閉(包括申請破產、民事再生、公司重整等各類倒閉手續、或停止票據交易等);
(2) 提交關於事業所出現大量雇用變動(預計單月內離職人數滿30人)的備案,或者受到雇主雇用的3分之1以上參保人員工離職的影響;
(3) 事業所廢止(包括業務活動停止且預計不重啟業務的情況);
(4) 事業所搬遷後,通勤困難。
2、 因“解雇等原因”而離職之人士,“解雇等原因”包括:
(1) 被解雇(不包括因自身承擔重大責任導致被解雇的情況);
(2) 實際工作條件與雇用合同簽訂時的工作條件嚴重不符;
(3) 超過薪資3分之1的金額在支付期限前未支付;
(4) 現在薪資不足過往薪資的85%(僅限勞動者未能預見薪資下降的情況);
(5) 離職前6個月內,任意連續3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45小時、或任意1個月內加班時間超100小時、或任意連續2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80小時;
(6) 雇主收到來自行政機關的警告,知悉事業所存在危險或有害健康的風險後,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上述危險或風險;
(7) 雇主違法強制讓妊娠中、分娩後、養育兒女或照看家人的勞動者進行工作;或採取不適當的制度措施使上述勞動者被持續雇用;或以(勞動者)申請使用妊娠、分娩等制度為藉口進行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8) 雇主在調整勞動者崗位時,未充分考慮該調整對勞動者職業生活的影響;
(9) 連續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滿3年後被終止合同關係;
(10) 簽訂定期勞動合同時明確續簽,但合同期滿後並未續簽;
(11) 遭受上司及同事的故意排擠,被冷談對待、被嫌棄且情節嚴重;或雇主知悉勞動者遭受職場性騷擾後,未採取雇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或雇主知悉勞動者因妊娠、分娩、育兒休假、介護休假而在職場中遭受言行暴力之事實後,未採取雇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
(12) 收到來自雇主直接或間接性的離職獎勵(不適用於應聘“早期退職優待制度”而離職的情況);
(13) 由於雇主自身責任使事業所連續休業滿3個月而導致休業;
(14) 事業所的業務違反法令。
三、 特定理由離職者
特定理由離職者的範圍如下:
1、 因定期勞動合同期滿但未能續簽而離職之人士(僅限勞動者希望續簽,但未能就續簽與雇主達成共識的情況,不包括本文第二節第2項之(8)及(9)的情況)。在勞動合同中記載有“續簽合同”之條款等明確續簽事實,但未續簽履約的情況亦符合該項。
2、 因“正當理由”而自行離職之人士,“正當理由”包括:
(1) 體力不支、身心殘障、疾病、受傷、視力或聽力衰退、觸覺減退等;
(2) 因妊娠、分娩、育兒等原因而離職,且已接受雇用保險法第20條第1項之領取期間延長措施;
(3) 家庭突發情況(例如因父母或其中一人死亡、患病、負傷導致被迫離職以照看父母等)
(4) 難以繼續與配偶或需要撫養的家屬分居生活;
(5) 因下列理由導致無法或難以通勤:
(i) 因結婚改變住址;
(ii) 需要子女在保育所就學、或需要委託親屬照看子女;
(iii) 搬遷至難以前往事業所工作的地址;
(iv) 被迫搬遷至不符合自身意願的地址或住址;
(v) 鐵路、軌道、巴士等運輸機關廢止或運行時間變更;
(vi) 避免雇主的轉職或調職指示導致的分居;
(vii) 避免因配偶雇主的轉職或調職指示或配偶再就業導致的分居;
(6) 在企業整備導致的人員調整中,響應企業的離職號召(不包括本文第二節第2項之(12)的情況)。
四、 就職困難者
1、 殘障者雇用促進法規定之身體殘障者、智力殘障者、精神殘障者;
2、 刑法、賣春防止法、更生保護法規定之被保護觀察之人士;
3、 在阿伊努地區(北至庫頁島,南至日本本州北部)生活的住民;
4、 高齡雇用安定法規定的持有中高齡失業者等求職帳本之人士;
5、 其它被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視為就業困難之滿35歲人士。
五、 規定支付天數
規定支付天數的多少取決於補助對象是否屬於“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或“就職困難者”。
1、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及部分特定理由離職者
本文第三節第1項之特定理由離職者中在2009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內,與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享受同等的規定支付天數。具體如下表所示:
年齡 |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
||||
未滿1年 |
滿1年 未滿5年 |
滿5年 未滿10年 |
滿10年 未滿20年 |
滿20年 |
|
未滿30歲 |
90天 |
90天 |
120天 |
180天 |
/ |
30~34歲 |
120天 |
180天 |
210天 |
240天 |
|
35~44歲 |
150天 |
240天 |
270天 |
||
45~59歲 |
180天 |
240天 |
270天 |
330天 |
|
59~64歲 |
150天 |
180天 |
210天 |
240天 |
2、 就職困難者
年齡 |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
||||
未滿1年 |
滿1年 未滿5年 |
滿5年 未滿10年 |
滿10年 未滿20年 |
滿20年 |
|
未滿45歲 |
150天 |
300天 |
|||
46~64歲 |
360天 |
3、 除上述兩項之外的人士
年齡 |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
||||
未滿1年 |
滿1年 未滿5年 |
滿5年 未滿10年 |
滿10年 未滿20年 |
滿20年 |
|
全年齡 |
/ |
90天 |
120天 |
150天 |
六、 領取條件
參保人離職後如滿足下列任意一項條件,則成為補助對象。
1、 在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求職申請,表現出積極的求職意願,亦具備隨時就業的能力,但經過本人及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努力仍無法就業,進入“失業狀態”。但下列情況不視為“失業狀態”:
(1) 因患病或負傷,無法立即就業;
(2) 因妊娠、分娩、育兒,無法立即就業;
(3) 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後,希望休養一段時間;
(4) 需要集中精力處理家事(結婚等),無法立即就業。
2、 離職日前2年內累計“參保人期間”滿12個月。如屬於“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或“特定理由離職者”,則是離職日前1年內累計“參保人期間”滿6個月的情況亦符合。
上述“參保人期間”指,從離職日往前倒推,以1個月為區間,符合單區間內計算工資的天數滿11天、或計算工資的時長滿80小時的,記為1個月,所有符合上述條件區間的合計期間。
七、 補助金額
單日領取的基本補助金額被稱為“基本補助日額”(日文“基本手当日額”)。基本補助日額的計算式是【離職日前6個月內參保人領取的月薪總額÷180×支付率】。一般情況下,支付率為50~80%,如補助對象年齡在60歲至64歲,則支付率為45~80%,此外,薪資越低支付率越高。
不同年齡區間的參保人所能享受的最大基本補助日額不同,截至2022年8月1日,基本補助日額的上限金額如下表所示:
年齡區間 |
基本補助日額的上限金額 |
未滿30歲 |
6,835日元 |
30歲~44歲 |
7,595日元 |
45歲~59歲 |
8,355日元 |
60歲~64歲 |
7,177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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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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