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的首席代表之個稅當如何繳納?

 

近日,有客戶問及“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的首席代表之個稅應如何扣繳“,因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時間小於90天,且長期在境外,那麼其所獲取的收入是否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外籍個人是否應在中國境內扣繳個人所得稅,我們通常的概念裡會有如下的判斷:

  1. 是否屬於高管?
  2. 在境內的居住天數是否大於等於90天,甚至會超過183天?
  3. 所獲取的收入,是由境內雇主支付還是由境外雇主支付?

(具體如何判定以及判定後的具體扣繳,可見我們前期“關於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微文)。

 

然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下簡稱“35號文”)

“(一)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情形……

本公告所稱境內雇主包括雇傭員工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以及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機構、場所。凡境內雇主採取核定徵收所得稅或者無營業收入未徵收所得稅的無住所個人為其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該境內雇主會計帳簿中記載,均視為由該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本公告所稱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的西曆天數,是指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按西曆計算的天數。

……”

 

由於,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通常沒有營業收入,且採取的是核定徵收。因此,該項條款則可以視為對代表處的唯一判定標準,在此,如上所述的幾個通常的判斷標準已不再適用。

 

20163月,北京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另一外國企業駐北京代表處繳納地方稅收的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某外籍個人於201281日起兼任該單位首席代表,截至20151231日,在此期間其在境內共停留5天(非連續性)。該代表處並未對該外籍個人的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對於支付給中方員工的補充醫療、出差補助等各項補助,支付給外籍員工的住房補助以及超出規定的出差補助,贈送外單位人員的禮品等應稅所得,該代表處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責令該公司北京代表處補扣個人所得稅895,765.09元,並處以罰款。

 

更多的考量和判斷:

根據35號文,在判定是否需要扣繳時,除判斷該實體的性質外,還應判斷該外籍個人(且為無住所個人)是否為其工作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那麼,如何判斷“為其工作”,則需要基於“合理性”,如,雖然可稱並未從該代表處取得直接的工資薪金,但

  1. 該代表處實質在運營,有員工,有實質的經營地點;
  2. 該代表處有正常的經營費用,如租金、辦公費、員工的工資薪金及社保、相關人員的報銷費用等。

則在合理性判定該代表處已實質性運營後,該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則無論在境內的時間長短,均當被視為為其工作,而其工資薪金無論是境內獲取還境外獲取,均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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