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Profile
臺灣顧問有限公司乃香港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成員公司。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02年在香港註冊成立,短短幾年,在所有員工的努力和廣大客戶的支持下,我們業務的輻射範圍越來越廣,由香港本土擴展到世界各地,並已在中國北京、上海、深圳、臺灣和新加坡設立了辦事處。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如下服務:審計與會計、公司註冊、稅務諮詢、商標與專利申請、簽證與移民以及人力資源服務。

 

印度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套裝 公司註冊加代理董事加註冊地址加銀行帳戶

 

本註冊套裝已經包含於印度新德裏注册成立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的各項手續,包括公司註冊地址、一個印度本地代理董事及協助客戶爲其印度公司於印度新德裏申請開設一銀行賬戶。

 

本報價適用於印度新德里註冊成立一家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不多於印度幣100,000盧比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  印度公司註冊套裝 - 服務項目

 

1、 印度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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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公司設立登記套裝 #AULLC03 –  公司設立+公司秘書+登記地址+銀行帳戶

 

本套裝已經包含設立澳洲公司(澳洲分公司、澳洲分支機構)所要求的澳洲本地公司秘書、登記地址及設立時所需要的澳洲本地居民董事,因此適用於不能提供澳洲當地居民出任董事、公司秘書及不能提供澳洲地址做設立地址之客戶。簡單來說,本套裝已經包含於澳洲設立一家公司所必須的各項費用。

 

一、 澳洲私人公司設立套裝 #AULLC03 - 服務項目及費用

1、   成立一家澳州公司前後的設立及存檔工作

(1)  名稱查詢及預留

(2)  編制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其他設立相關文件

(3)  本公司的專業設立服務費及澳洲政府設立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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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香港分公司) 注冊費用及程序

 

本公司代理於香港登記註冊非香港公司(香港分公司)的費用為港幣 1 2,000 元, 具體服務項目如下:


( 1 )編制登記註冊文件
( 2)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證書(及繳納註冊費)
( 3)向香港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證(及繳納首年商業登記費)
( 4)提供營業地址(一年)
( 5)提供香港本地居民出任分公司授權代表(一年)
注:上述費用已經包含註冊分公司需要繳納予香港政府的所有費用,如果香港政府對該等費用作出調整,我們的套裝費用也會因應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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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台灣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並以各期工程款為開立發票金額;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亦不影響營業人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及應開立發票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台幣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逾期遭乙公司自結算總價中扣除逾期違約金台幣5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就全部工程款開立銷售額台幣1千萬元發票,卻僅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減除逾期違約金後銷售額台幣950萬元開立發票,經台灣國稅局查獲其短開發票銷售額台幣50萬元,除補徵稅款台幣25,000元並裁處罰鍰。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電話: +852 234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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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平板電腦、手機創業有條件享房地稅優惠

 

鼓勵新創事業,台灣財政部2018/7/23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完成,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設備及物品者,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營業用房屋稅稅率為3%,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額相差四倍以上,對新創事業來說是「省很大」。

 

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往在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的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已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為了鼓勵以「一台平板電腦或一支手機」創業,國發會「優化新創事業投資」方案,要求財政部放寬上述新興工作型態的房屋稅、地價稅課徵認定,財政部23日作出新解釋。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設籍登記在住家用房地,符合三要件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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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若負債太高,報稅時須調減利息支出

 

台灣國稅局表示,台灣公司支付利息,未必能全數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當負債占業主權益金額之比率超過3:1,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就必須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主要原因係部分台灣公司將原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分給股東的盈餘,轉為利息支付,籍以規避股東股利收入需繳稅的規定,成為非法避稅手段之一。

但台灣國稅局仍強調,為簡化稅務行政並減輕台灣公司的從成本,即使超過標準,以下三種情形,可免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1. 收入總額在台幣3,000萬以下;
  2. 利息支出在台幣400萬以下;
  3. 利息支出減除前的課稅所得額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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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台灣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並以各期工程款為開立發票金額;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亦不影響營業人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及應開立發票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台幣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逾期遭乙公司自結算總價中扣除逾期違約金台幣5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就全部工程款開立銷售額台幣1千萬元發票,卻僅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減除逾期違約金後銷售額台幣950萬元開立發票,經台灣國稅局查獲其短開發票銷售額台幣50萬元,除補徵稅款台幣25,000元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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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得以費用列帳

 

台灣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灣服務,與該外籍員工約定代為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台灣稅局提醒,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報稅時,需帳外剔除該費用,該代繳稅捐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台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為外籍員工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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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完稅一年內須給付

 

台灣財政部指出,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財產,否則的話,國稅局將依規定,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台灣財政部官員表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主張行使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如此一來,可以合法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台灣官員指出,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要記得,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台灣南區國稅局官員強調,如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應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否則期限一到卻未給付,國稅局就會追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官員提醒,類此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期限內給付或移轉財產,並保存證明文件,以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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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被繼承人存款可繳遺產稅

 

台灣國稅局近期辦理遺產稅時發現,相當多民眾不知有此放寬措施,因此特別說明。

台灣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繼承人如果沒有其他現金想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依台灣民法規定,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申請,繼承人中如有人在國外,易造成欠稅或者移送強制執行。因此,2017年底發布解釋令,放寬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

台灣財政部官員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台灣「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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