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500家上市櫃公司 需設公司治理人員
台灣明年開始要求120家金融業及實收資本額超過百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設立公司治理人員,第二階段則是資本額新台幣20億以上的500家上市櫃公司,企業要遵行證交法或勞基法,設置公司治理人有其必要。
現在不管是勞基法、證交法、個資法等,若企業遭認定違法,想走行政救濟,連解套都得自我舉證,該狀況已是不可逆趨勢,公司治理人員在此趨勢下也格外重要,因為企業預防觸法或自行舉證符法規報告,都必須由治理人員做把關、確認其公正性。
企業在規畫建置公司治理人員時,需考慮其規模大小、業務屬性、企業文化和管理需求,以規畫公司治理人員職責具體範圍,例如:是否包括協助董事會制訂改善公司治理機制、應如何協助董事執行業務及準備相關資料,以及如何辦理公司法及證交法(如適用)等相關帳簿管理、登記申報及其他法律遵循事宜。
更進一步,可考慮讓公司治理人員負責建置公司整體法令遵循制度、績效評估和持續改善。林瑞彬認為,企業經營者評估自身公司治理現況與我國法令政策合理性之差異,並以最佳實務或公司治理標竿企業之經驗為參考,導入有效率之公司治理人員機制,積極除弊興利。
新版公司法降低少數股東聲請法院指派檢查人及對董事提起訴訟門檻,也擴大公司治理人員權限,未來治理人員可檢查公司特定交易,公司內部文件和交易被查閱的可能性增加,更容易受到挑戰,因此提前做好治理人員因應格外重要。
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