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找人頭了!台灣小企業可只設1人董事
公司法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緩慢前進,針對董事人數放寬不強制三人達成共識,未來新創企業一人公司可設一董0監。另外,所謂「大同條款」也增訂配套,未來過半董事可要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董事長15日未召開則可自行召開。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委員認為,公司法增訂公司治理人員(公司祕書制)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很大負擔,主張不要入法。
立院經委會昨續審《公司法》修正草案,修法進入深水區,經委會緩步前進,股東會、委託書、公司秘書等關鍵條文大多保留。不過,昨初審通過公司董事人數鬆綁,未來公司可設立一人、二人董事,一人公司可設一董0監,股東二人以上,可設一董一監。
官員說,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人數不得低於3人,新法修正後,未來公司將可依章程不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可為一人或二人;一人董事以其董事長為董事,不適用《公司法》董事會相關規定,如此可避免一人公司去找人頭出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