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前置管理在個人股轉領域裡的佈局
伴隨著上海於2022年11月28日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一文,個人股轉稅務前置的話題又被重新點燃。
實則,早在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即已發佈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即已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資訊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資訊共用工作。”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中,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實則個人在股轉時,無論是否前置管理,完成稅務申報也是必要的。只是過往在做工商變更時,並不需要查核該項資訊。而目前隨著後續的發文,稅務的前置管理則一改過去的應做而為必須。
從上海於本年度12月20日起即已執行的該規定向前追溯,分別
- 四川省(自2022年1月1日起)
- 重慶市(自2022年1月1日起)
- 安徽省(自2021年12月1日起,合肥自2021年7月1日起)
- 湖北省(自2021年10月1日起)
- 北京市(自2021年9月1日起)
- 廣東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廣州市自2021年4月1日起、佛山市自2021年4月19日起,汕尾市自2020年10月10日起,惠州市自2020年5月1日起,東莞市自2019年12月1日起,陽江市自2020年8月1日起,中山市自2020年7月28日)
- 湖南省(自2021年7月1日起, 岳陽市自2021年1月1日起)
- 深圳市(自2021年6月18日起)
- 海南(自2022年12月1日起,等等
需關注
股權轉讓環節中較為關鍵的是股轉收入的確認。其中,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而所謂明顯偏低,即指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
在進行個人股轉的行動之前,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需要考量股權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同時,無論股轉收入是低於或等於淨資產份額(除上述第(一)條,當被投資企業擁有特定產權的除外),均需要有合理且充分的依據,以規避股權轉讓中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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