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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法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涉稅問題簡介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稅後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等可以用於轉增資本。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可以理解為兩個步驟: 一、企業按照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將經營形成的淨利潤分紅給股東;二、股東將稅後股利追加投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可以提高企業的資本實力和信譽度,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亦可增加企業股權價值,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一、   股東繳稅相關規定

 

1、  法人股东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東如為法人,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亦遵循先分紅後增資的原則,但因居民企業之間的分紅可以享受免稅政策,法人股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做納稅調減處理。

 

* 以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  自然人股东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   個人股東稅收優惠政策

 

1、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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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法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涉稅問題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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