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獲贊助 要課營所
歲末年終,不少公司已陸續舉辦尾牙聚餐犒賞員工,並準備禮金或禮品摸彩,炒熱氣氛,尾牙餐費、摸彩獎品如何列報費用、扣繳,各有不同,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2017進入倒數,尾牙、耶誕、跨年、春節過年將接踵而來,近來不少公司已陸續舉辦尾牙聚餐犒賞員工;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按勞動部規定,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的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的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應在營業費用的其他費用項下列支。
為炒熱尾牙氣氛,營利事業多準備豐富的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習慣上營利事業為了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所舉辦的尾牙聚餐活動,多會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南區國稅局指出,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由受贈廠商列入其他所得,併入營所稅課稅。並由捐助廠商的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至於員工參與公司舉辦尾牙摸彩活動的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南區國稅局說,屬於所得稅法的「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如中獎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單位在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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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保人漏報贈與 重罰
財政部表示,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權利價值移轉,為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加處罰。北區國稅局近日即查獲轄區內甲君變更保單要保人,漏未申報贈與稅,除補稅外,處罰一倍漏稅額68萬9,403元。
近年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不少人偏愛購買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
北區國稅局表示,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的權利價值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君2007年至2013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2015年間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兩名兒子A君及B君,且另各贈與現金110萬元由A君及B君繼續繳納保費。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
官員指出,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兩名兒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201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兩名兒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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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股利 應併入所得報稅
取得在大陸地區公司的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而非適用最低稅負制,納稅者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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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贈子女 免繳證交稅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許多民眾重新規劃自己的資產配置,高雄國稅局近來常接獲詢問電話,若要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是否要繳交證券交易稅?高雄國稅局答覆,不用。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徵收證券交易稅。但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股票給子女並非買賣行為,所以無須繳交證券交易稅。
不過,官員說,雖然不用繳交證交稅,但贈與人當年贈與金額如超過220萬元,則要課徵贈與稅。
官員說,民眾如要辦理股票過戶登記,轉讓原因登記為「贈與」時,應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文件,轉讓原因登記為「買賣」時,則應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才能向股票發行公司申請辦理過戶。投資人若誤繳證券交易稅,可由證券出賣人會同買受人聯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可以證明確屬同一筆行為的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向買受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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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最大翻修 新公司法揭5亮點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18)日針對《公司法》修正案,將親自主持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凝聚黨內共識。這次《公司法》是16年來最大翻修,其中實質受益人揭露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要求、可發行超低面額股友善新創企業、盈餘分配放寬1年2次、員工獎酬擴及子公司、納公司祕書制與國際接軌等,呈現修法5大亮點,可望讓企業經營市場更具靈活彈性。
《公司法》修正條文達150條,是民國90年之後,史上第二大幅度的修正,實質變動甚大,更向英美法系傾斜,政大學者方嘉麟等修法小組貢獻不小。
蔡政府啟動公司法修正,歷經兩任閣揆,其中為符合國際洗錢防制條例,實質受益人入法及股東名簿上傳申報等是最大爭點,賴揆強力主導,決將實質受益人入法,力拚明年新一輪亞太洗錢防制評鑑過關,不過僅有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之股東須強制申報。
換言之,背後第二層、第三層的影子受益人不需申報,企業法遵成本降低,股東名簿則不需上傳申報,有望兼顧企業便利、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要求的雙重目的,新法上路執行將排除上市櫃公發公司,預估實質受益人強制申報,受影響是68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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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所得課稅 核實計算
對於拍賣所得,財政部曾發過解釋令,自2016年起,以拍賣收入乘上6%純益率,就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不過,拍出藏品的人要小心,國稅局還會去追查前一手交易,查得收藏者實際的進價,核實計算財交所得。
為了促進國內拍賣市場發展,財政部以解釋令訂了一個拍品「合理」的財交所得計算方式。但是,賣出者純以財政部給的計算公式申報財交所得,可能還是會遭到補稅罰款。
南區國稅局查到甲君,在2016年經國內拍賣會拍出收藏的畫作,成交價450萬元。甲君照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27萬元。結果國稅局在查資金流程時,查到甲君實際購買成本及費用為390萬元,以450萬元減去39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為60萬元。與申報差額33萬元。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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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11月量增 證交稅大豐收 創6年以來新高
財政部今 (11) 日公布 11 月稅收,因 11 月上市櫃日均成交值 1677 億元,讓 11 月證交稅大豐收,實徵淨額達 96 億元,創 2011 年 9 月以來新高,累計今年前 11 月實徵淨額 810 億元,也達近 6 年同期最高。不過,累計今年前 11 月證交稅實徵淨額 810 億元,達成率僅 9 成。
財政部表示,11 月全國稅收 2054 億元,較去年同月衰退 0.8%,累積前 11 月稅收則為 2 兆 1247 億元,年增 1.9%。
財政部統計處表示,與去年同期相比,11 月稅收,以綜所稅減少 60 億元、健康福利捐減少 18 億元,營所稅減少 17 億元、贈與稅及貨物稅減少 12 億元較多;惟證交稅則增加 36 億元、地價稅增加 29 億元、營業稅增加 27 億元。
累積前 11 月稅收,則以證交稅增加 163 億元,土增稅增加 103 億元,贈與稅增加 102 億元,營業稅增加 92 億元較多;惟綜所稅減少 131 億元、遺產稅減少 58 億元,貨物稅減少 33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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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假驗資真詐貸 調查局全國查緝500家公司
調查局在偵辦各類型犯罪案件,時常發現有公司負責人,為了爭取標案的廠商資格或是向銀行詐貸,竟然結合會計師、金主或記帳士,以假驗資方式虛增公司資本額。今天調查局動員19個外勤站處數百名調查官,在全國各地同步搜索30餘處所,執行查緝500餘家公司,並約談公司負責人、金主、記帳士或是會計師共600餘人,以有效防堵假驗資手法所衍生的經濟犯罪問題。
調查局表示,《公司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公司應實際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但目前主管機關大多僅能形式上審查。有不肖的公司看準這個形式審查,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常透過會計師、記帳業者或金主,以非股東所投入的資金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偽造資本額,等到取得驗資證明後,又將錢還給金主,形成三方共犯結構。
由於調查局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時常發現有公司行號假驗資的不法情形,因此透過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分析金流,追查這些不肖公司,在今天收網、動員台北市調查處等19個外勤處站及數百名調查官,全國同步執行查緝500餘家公司,搜索30餘處所,約談公司負責人或董事計600餘人,包括協助提供驗資之金主50餘人及記帳業者或會計師計40餘人。
調查局表示,今天發動第一波查緝行動後,各調查處站將持續循線擴大偵辦,以有效防堵假驗資手法所衍生經濟犯罪問題。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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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企業減免 可快速追回
為了在企業發生違反重大公益案件時,能即時追回租稅優惠待遇,財政部發布新規定,對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未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前,可先行由國稅局主動聯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列冊專案管制。
此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的新規定,財政部官員說明,作業原則訂有稅捐稽徵機關主動通報機制,以利納稅義務人發生違反重大公益案件時,財政部能即時辦理後續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的待遇。
此一規定,主要是抑制企業不法,並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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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存子女帳戶 恐涉贈與
財政部表示,個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恐涉及贈與情事,國稅局可能會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曾查獲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經依調查取得相當事證,客觀上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縱使被查獲時,當事人主張是借用子女帳戶使用,子女並無支配、處分之權,資金仍為自己所有,本身無贈與之意思。
國稅局認為,此狀況仍可能會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依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判例指出,動產所有權的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的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
而納稅義務人表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雖主張子女無支配、處分之權,但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掌握的資料不如當事人,因此當事人若不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非屬無償贈與行為,國稅局仍會以贈與課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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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外籍專才 列報費用放寬
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來台,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所支付的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度假旅費、搬家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可以列報費用,也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來台,立法院日前已三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簽證、居留相關規定,及提供租稅優惠、退休待遇等,明年初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的企業、外籍專業人士,實際上目前已提供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機關、團體、學校或企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所支付的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度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企業得以費用列帳,也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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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錢 企業應申報實質受益人
行政院上周四邀集七大工商團體協商,針對公司法修正實質受益人爭議達成三大共識,確定納入實質受益人並設平台申報,範圍包括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以利明年國際防制洗錢評鑑。
這次公司法修正是否列入實質受益人,部會間一直爭論不休,經過兩任閣揆仍未擺平,上周四(16日)行政院政委陳美伶召開協調會,找來工總、商總等七大工商團體,會計師及律師公會及相關部會首長,在因應防制洗錢評鑑原則下,終於達成三大共識。
包括第一,實質受益人申報確定入法,由公司向經濟部設立或委託設立的資訊平台申報。由於集保公司已有公發公司申報的經驗,考量經驗與資料集中,目前傾向委由集保扮演平台角色。
第二,實質受益人的申報範圍明確,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與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均表示,將參考證交法第25條規定,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未來公司要將這些實質受益人上傳到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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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翻修 新創受惠大
修法幅度為十年來最大的《公司法》修法內容,已收斂完成,涉及企業籌資、員工獎酬、董監人數、盈餘分配鬆綁,新創、中小企業受惠最大。知情官員表示,本周四行政院長賴清德與黨籍立委的「便當會」,將拍定此案,爭取盡早過關。
根據經濟部所提的內容,本次修法多達150條,大致而言,分為改善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等面向。
知情官員表示,改善創業環境是這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具體而言,在非公發企業的籌資管道,突破目前只能發行有面額股的限制,新增超低面額股、無面額股的選項,讓新創企業既能引進金主,又可保留主導權,解決新創業者「要錢就失去經營權」的困境。
原本非公開發行企業只能發行私募普通公司債,修法後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公發公司在修法後也可發行多元特別股,包括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公司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黃金股」,讓新創業者掌握關鍵事項決策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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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營所稅計算 有腹案
財政部密切注意境外電商繳稅問題,營業稅後,營所稅為另一將課稅的稅目。目前對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營所稅繳納方式,已有腹案,年底前定案。方向是:採取類似同業利潤率標準的概念計算。
財政部的構想,簡言之,就是算出某一境外電商的電子勞務交易額中,例如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或電影、電視劇、音樂等資訊內容、互動式溝通等,有多少比重屬中華民國境內的貢獻度,再乘以扣繳稅率,稅率為20%。
財政部將舉辦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預定年底前,將發布解釋令或行政規則來處理此一問題。
根據財政部分析,跨境電商也分成許多不同的類型,有些電商僅提供平台而已,經營型態比較單純,有些則是自設平台來銷售電子勞務。因此,財政部在準備課徵營所稅時,擬針對不同電商的交易型態或流程,設定不同的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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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也會搭時光機? 國稅局:未來的合法、過去的是違規
財政部南區、高雄國稅局分別接獲民眾投訴,有民眾在11月1日消費卻拿到9-10月的「過去」發票,也有民眾是在10月31日消費,卻拿到11-12月的「未來」發票。國稅局打趣地比喻,「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國稅局也指出,來自未來的發票通常是當月的發票用完、通報機關後才開立下一期代替,程序上有通報就沒問題;但來自過去的發票卻是誤用情況,即使有通報,若1年內違規3次、店家還是得受罰。
日前台南市陳小姐向南區國稅局指出,自己在今(2017)年10月31日與朋友聚餐,結帳時卻拿到11-12月的統一發票,應如何對獎?湊巧的是,隔了幾天後,換高雄陳先生向高雄國稅局反應,自己明明在11月1日消費,卻拿到9-10月的發票,怎麼對發票?
過去也有網友在爆料公社與台大批踢踢實業坊論壇上提出相同疑問,當時不少網友打趣地回應:「這店家有小叮噹的時光機嗎?還從未來引進發票。」、「天啊!是過去的發票,趕快跟店家說你那邊還來得及、快買張台積電。」
不過國稅局表示,如果拿到下一期的發票,通常是店家當月的發票已用完、又買不到當期的。國稅局也表示,營業人若在統一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用罄、也沒有當期統一發票的庫存可購買,此時營業人可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開立後一期的統一發票給顧客,完全合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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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購土地所得利益 非所有權人須報綜所稅
財政部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是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的代替利益,屬債權的實現,而非出售土地所取得的對價,屬於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後來乙君在2013年間以1.3億元出售該土地,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罰。
甲君不服主張,該款項的性質應為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但國稅局以甲君非該土地所有權人,則出售該土地取得的款項,是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的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該土地所取得的對價,核定所得性質屬債權的實現。
官員表示,按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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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CRS出爐 金融機構2020年6月首次申報
財政部今(16)日訂定發布台版CRS「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而公告版本其預告版本主要差異,包括申報期限改為2020年6月、實體帳戶審查期限延後一年至2020年12月底完成淨值審查,同時高資產審查程序也可用在低資產帳戶審查。
台版CRS「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公布,財政部今日表示,主要在於國內資料庫建置,建置完成後還需要有「主管機關協定」,在租稅協定的基礎之下,不論是透過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或是資訊交換協定。
官員更指出,目前台灣已經與租稅協定夥伴國「承諾」施行CRS,也已經發出信函,徵詢其是否願意循雙邊協定在法律基礎下與台灣洽簽主管機關協定,而有一部協定夥伴國也表達意願,雙方正在洽談中。
原本預告草案訂定,申報金融機構在每年5月31日須向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首次申報日期為2020年5月31日。但由於外界認為我國所得稅申報期間也同為5月,鑑於資訊流量可能過大之下,「延後改為6月」,因此在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金融機構需進行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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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肥咖條款」來了 財部16曰揭曉
台版「肥咖條款」來了,財政部16日將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預訂後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在大後年(2020年)第一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全球反避稅,台灣到位。財政部高層官員透露,目前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
官員表示,CRS規定的應申報帳戶對象雖然是非本國稅務居民,也就是未來與我國簽訂資訊交換協定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但是,一旦台灣和其他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後,國人的海外帳戶資訊將被交換回台灣的國稅局。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透明。
為與國際接軌,草案是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訂定的CRS標準為參考依據,屬高度規範,較美國肥咖條款還要嚴格,一是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其帳戶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而非只限美國;二是美國肥咖個人帳戶5萬美元以下免申報,台版則無。
根據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和簽訂租稅協定國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加強國際間追稅,未來跨國避稅將難上加難。此外,金融機構、政府具有合法的權力可蒐集和提供個人資訊予外國政府,不受金融與稅務法律相關保密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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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支出占比 考慮提高
整頓財團法人,財政部將全面檢討現行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包括公益支出不低於基金收入60%等,並檢討依財團法人規模分級訂定,及明確規範不能變相盈餘分配規定等。
行政院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這項免稅標準是由財政部提出報行政院核定,財政部正全面檢討當中。
現行免稅標準包括,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等,立委質疑60%標準太低,應予提高。
官員表示,由於財團法人大小規模差很多,有關60%門檻,可能朝分級管理方向研議,例如收入高的,支出比率就高一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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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受益人入法 經部擬讓步
為拚洗錢防制明年新一輪評鑑過關,法務部步步進逼,據悉,經濟部上周與法務部研商執行細節可行性,法務部無妥協空間,經濟部擬讓步,接受政院協調版本,新增公司應備置最終實質受益人資料,且需經第三人查核簽證。
針對實質受益人納公司法規範,據透露,行政院原則拍板,同意政委陳美伶協調版本,強調身為國際社會一員,我國有履行洗錢防制的責任及義務,修法配套等執行細節待陳美伶近日再協商,積極辦理。
法務部堅持,實質受益人納入《公司法》修正案是明年新一輪評鑑過關的關鍵。11/3日經濟部向賴揆簡報時,傳出經濟部有意推翻原本陳美伶協調版本,主張「需經第三人簽核」規定對16萬家非公發公司影響範圍廣、成本高。對此,陳美伶表達失望。
經濟部與法務部上周再度交手,據悉,法務部仍堅持實質受益人納公司法規範,且需經第三人簽證;而經濟部盼「必要時」才需經第三人查核簽證,但法務部不同意給「必要時」的彈性空間。
政院人士認為,公司應備置實質受益人資料,有一項但書,就是授權經濟部可排除適用對象,如此已兼顧執法實務面可行性,經濟部不應再本位主義抗拒納最終實質受益人規範。這位人士說「只要一入法,明年評鑑鐵定過關」。
知情官員說,政策已同意台積電等上市櫃公發公司可全面排除適用,而非公發有16萬家,倘若採公司法現制,資本額3千萬以上才需會計師財報簽證,恐怕家數只剩4.6萬家,大多數排除適用評鑑也會被質疑。惟一旦非公發公司都得適用,微型及小型中小企業遵法成本將相當高,有些股東結構複雜,恐怕大牌會計師及律師都不敢簽核,形成劣幣逐良幣現象。
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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