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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顧問有限公司乃香港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成員公司。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02年在香港註冊成立,短短幾年,在所有員工的努力和廣大客戶的支持下,我們業務的輻射範圍越來越廣,由香港本土擴展到世界各地,並已在中國北京、上海、深圳、臺灣和新加坡設立了辦事處。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如下服務:審計與會計、公司註冊、稅務諮詢、商標與專利申請、簽證與移民以及人力資源服務。

採購隨貨促銷贈品 進項稅額可抵銷項

 

台灣公司為吸引消費者,常常會舉辦附贈物品的促銷活動,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採購這類附贈物品所取得的進項稅額,由於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因此可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許多營業人在申報進項稅額時有所誤解,例如隨貨附贈的贈品,不少營業人誤認屬營業稅法規定的「交際應酬用之貨物」,誤以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事實上,若營業人所採購的贈品,是屬於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例如某公司為促銷罐裝奶粉,購入玩具車作為買奶粉的贈品,其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如果是交際應酬的貨物或勞務,例如贈送給客戶的禮物或招待客戶出遊、住宿等,都與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就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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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才可免稅

 

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台灣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2010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

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2013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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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預售屋報稅 留意所得年度

 

台灣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台灣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在未交屋前將契約轉手,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灣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規定,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在2014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新台幣(以下同)1,000萬元,並在2015年10月間以新台幣1,800萬元出售,且在2015年度收取800萬元,2016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因此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灣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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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方違約金 也須開立發票

 

 

營業人開立發票要注意,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及違約金,要記得在加收時就開立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原本定價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像是利息或違約金,都屬於銷售額範圍,也都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2018年1月1日出租房屋給乙君,租賃契約約定租期一年,每月1日給付租金新台幣10萬元。乙君2018年5月未依約給付租金,並於6月1日解除租賃契約,最後支付積欠房租10萬元、延遲利息新台幣166元以及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

以此例來看,甲營業人在收到所有款項後,就應該全數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一定要依據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會遭到稽徵機關補稅並加罰。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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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加入全球大查稅

 

台灣將加入全球大查稅行列。台版肥咖條款《共同申報準則》(CRS)明年上路,台灣積極和13個歐盟會員國、新加坡洽簽主管機關協定(CAA),已獲超過半數正面回應。預計2020年,台灣將首次與其它國家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未來台灣與新加坡、歐盟等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後,包含台商、高資產與擁有雙重國籍人士,在這些國家的境外金融帳戶資訊,將「全都露」,帳戶也會交換回台。

尤其新加坡是全球金融重鎮,台灣稅務居民不少人「錢進」新加坡,恐將首當其衝。

新加坡是第一個和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且和台灣關係緊密,財政部自去年7月起就全力爭取和新加坡簽署CAA,目前雙方正就合作細節進行協商。據了解,最快明年台灣就會和新加坡簽署CAA,新加坡將第一波和台灣交換金融帳戶資訊。

財政部官員表示,歐盟13個會員國中,目前和台灣有租稅協定的荷蘭、盧森堡、德國、義大利、瑞典和英國已自發性將少數個案的稅務資訊交換回台。

被稱作全球版肥咖條款的《共同申報準則》(CRS),已有100多個國家承諾加入,並陸續自去、今年起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展開全球大查稅。

目前和台灣簽署租稅協定即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的國家有32個,財政部自去年7月起鎖定其中約23個已承諾按CRS進行自動交換的協定夥伴國,推動洽簽CAA,以便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由於2020年9月台灣將首次與其它國家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財政部力拚和租稅協定國在明年到後年春季完成簽署CAA。

因應歐盟檢視,今年7月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曾率團赴歐盟相關單位說明,歐盟已了解台灣的外交處境,並願意轉達尚未和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會員國,我方有意洽簽協定,按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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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外國進口貨物至台灣,應繳之稅費有那些?

 

案例:進口10架排氣量300cc重型機車進台灣,CIF價格總計為台幣3,000,000元,相關進口稅費為何?

回答:

關稅= 3,000,000 * 18% = 540,000

推廣貿易服務費= 3,000,000 * 0.04% = 1,200

貨物稅= (3,000,000 + 540,000) * 17% = 601,800

煙酒稅 = 0 (非煙酒類)

健康福利捐 = 0   (非煙酒類)

營業稅(進口人繳納, 由海關代徵) = (3,000,000 + 540,000 + 601,800) * 5% = 20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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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公司法上路 十大利多激勵新創

 

 

新《公司法》正式上路,國發會指出,這次修法對新創公司共有十大亮點利多,包括簡化董事會召開方式、名稱可用外文登記、董事可一董零監、取消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並放寬發行種類增加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均為友善新創發展的修正內容,獲得業界高度肯定。

台灣國發會強調,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台灣若要成功轉型為創新驅動經濟,必須打造良好的新創投資環境,本次新法施行有助於激勵新創事業發展,共有十大修正重點:

一、簡化董事會召開方式,新增股東會可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符合數位經濟趨勢及縮短全球化佈局的距離。

二、國內新創或擬落地之國際新創事業近年常反應公司登記無法以外文名稱登記,修法後除中文名稱外,允許再以外文名稱登記,有利企業以外文名稱拓展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國際能見度,和國際接軌。

三、新法允許董事席次可維持三席,或只設一席或二席,將有助降低經營成本,對新創事業初期股東人數不多或維持經營權有相當助益。

四、簡化董事會程序,讓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方式可以書面為之,以避免人數不足而流會,或湊不齊人數遲遲開不了會的缺點,有助於提升董事會決策的效率。

五、公司可以按季發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召開股東會,增加新創經營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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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增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台灣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的申報”

 

台灣政府配合推動洗錢防制並符合國際標準(FATF),於2018年8月1日公布修正公司法並新增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所有於台灣登記成立之公司(於台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及辦事處除外)每年需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於台灣登記成立之公司(於台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及辦事處除外),需要:

1、   確認公司負責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資料;

2、 編制及備置負責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資料,並於指定期限內向台灣政府完成首次申報。

 

新修正公司法將於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首次申報期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20年起,需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的申報。年度中若資料有變動,公司應自變動15日內主動辦理申報。未申報之公司,台灣政府除了通知申報外,亦會處以新台幣5萬至50萬不等的罰金,並通知於限期內改正,情節重大者,則會強制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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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華僑贈與他人財產或留有遺產,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相關規定為何?

 

旅美華僑贈與他人財產或留有遺產,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相關規定為何?

 

目的

贈與稅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生前分散財產贈與他人,以達到死後逃避累進遺產稅負的目的,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而遺產稅則為補助所得稅,主要目的為所得重新分配。

不同於所得稅以”稅務居民”(居住滿183天,為是)判斷納稅義務,遺產贈與稅是以”經常居住台灣境內之台灣國民”為判斷標準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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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回台大赦 將專戶控管

 

台灣行政部門擬訂定海外台商資金匯回專法,研議提供租稅優惠的同時,要求必須在金融體系設立專戶,以利控管資金流向,避免匯回資金到處亂竄、炒房,並導引資金投入5+2等實體產業投資。

 

台灣立法院財委會邀集金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等單位專案報告虛擬通貨及洗錢防制議題,金管會主委表示,海外台商資金匯回的管理方式涉及三面向,第一,洗錢防制的控管;第二,資金回來後如何有效控管,不要去炒房;第三,涉及租稅優惠,這屬財政部權責。

 

國內不缺資金,海外台商資金回來不能讓它亂竄,要導引資金流向有助實體產業,因此須透過金融體系設專戶來控管。

換言之,海外台商資金匯回,享有租稅優惠的同時,也必須在金融機構設專戶,以利控管資金流向。至於是否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設立專戶?官員說,這還要研議。

台灣金管會官員表示,設專戶的意思,主要是要讓資金用途明確,知道流向。至於是否要導入5+2產業等投資?官員說,這涉及台灣經濟部,有關海外台商資金匯回條例草案的訂定,會跨部會研議。有關人士表示,除5+2產業外,也有人建議可投入創投或綠色債券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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