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法與CRS成台商回流關鍵
台商資金回流專法有望採取專戶方式,避免影響台灣股市、房市。不過,專法屬於技術性問題,但公司法與CRS(共同申報準則)也是不少台商回流的關鍵,公司法修法讓企業更有彈性、家族傳承較有保障,而CRS則讓公司設在開曼群島的台商不得不攤開在陽光下。
新版公司法於2018年8月正式公告,預計11月上路。公司法修正後不少大企業向會計師諮詢推動內部新創、轉型團隊等。其主因是新版公司法允許董事人數門檻由3人放寬為2人、股東會可採取視訊會議、過半數董事得以書面參與董事會,還有新創的員工獎酬股票等各項措施。
過去不少台灣企業受限於公司法老舊,無法做家族傳承計畫。舉例而言,企業要傳承經營權給長子,過去只能用股份做分配,比如長子獲40%股份、其他5位子女各獲12%股份,此時5位子女可聯合股份搶奪企業經營權。
在新版公司法下,假設企一代有120萬股,可採取特別股方式,讓實際經營者獲配股份有絕對的表決權數,例如實際經營人長子獲配20萬特別股,每股設定為45表決權(合計900萬表決股),其餘5位子女則各分配20萬普通股(合計100萬表決股),則長子表決權數可拉抬到90%,其餘股東合計為10%,自然不會發生經營權爭奪事件,也能保持其餘子女的財產分配。
除了「胡蘿蔔」的公司法誘因外,全球CRS的租稅透明化風潮則成為台商的「鞭子」,在CRS之下,一旦有稅局發現企業公司在BVI與開曼群島,將合理懷疑是否有逃稅意圖,加上各國如歐美、日韓都將其列為優先簽署自動帳戶資訊交換條款的目標,也代表台商只要稅籍在歐美等國就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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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融資 利息應符合常規
移轉訂價避稅情形為目前國稅局重點處理項目。台灣國稅局表示,關係企業間的融資利息,應符合常規,若有未收取利息或利息過低情形,將遭稽徵機關調增利息收入並補稅。
據了解,台灣國稅局10月開始,已經陸續展開移轉訂價選案查核。台灣國稅局特別提醒,關係企業相互間的資金運用,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局呼籲企業,當有關係企業間資金使用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在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詳加檢視是否已依營業常規計算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調增利息收入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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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國家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要如何申請免除台灣納稅義務?
案例:新加坡公司外派新加坡籍John來台灣履行與台灣A公司的顧問服務契約。John在台灣居留期間為2018/2/1至6/30共計135天,2018年整年度在台灣居留天數未超過183天。John在台灣停留期間係替台灣A公司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新加坡公司直屬長官的監督,John的勞務報酬係由新加坡公司給付。
請問John是否有台灣納稅義務? 若有,因台灣與新加坡簽有租稅協定,是否可以免除台灣納稅義務? 需準備什麼資料?
回答:停留在台灣超過90天未滿183天,因勞務提供地在台灣,雖薪資由新加坡公司支付,但該薪資應由外籍工程師主動申報並依扣繳率(薪資扣繳稅率 : 18%)繳稅。
又因台灣與新加坡簽有租稅協定,John可檢附以下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在台灣停留期間的所得稅負。(註1)
- John於新加坡繳納2018年度的報稅證明
- John於2018年度新加坡稅務居民證明(新加坡稅務機關出具)
- 新加坡公司於2018年度新加坡稅務居民證明(新加坡稅務機關出具)
- 顧問服務契約(註2)
- 聘僱契約
- 護照
- 台灣工作內容說明
- 台灣A公司聲明書,聲明John的勞務報酬係由新加坡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非由台灣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營業處所所負擔
註1:租稅協定的申請適用,需各別檢視台灣與各國家的協議內容而定,並非所有的己簽訂國家,皆一體適用相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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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課稅 公私大不同
私人與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獎金課稅方式大不同。台灣國稅局表示,台灣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但私人舉辦的中獎獎金,應依據所得稅法「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規定繳納。
國稅局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參加社區舉辦的中秋聯歡晚會,摸彩抽中現金新台幣3萬元,同時購買台灣彩券中秋加碼活動,也中了獎金新台幣100萬元,兩種獎金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該局表示,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抽獎活動,所取得獎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應在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
台灣彩券中獎獎金則採分離課稅,每聯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台幣2,000元,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並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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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台灣人,擔任台灣公司負責人,有那些權利義務
不論是外籍人士或台灣人,擔任台灣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下有相同規定;在保險部份視為雇主,有其特殊規定;在稅務方面需先判斷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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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台灣稅務居民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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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台灣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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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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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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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灣居留天數的計算方式
案例:
新加坡籍Mike於2018/3/5來台灣學中文,6/30課程結束後在台北新加坡商公司找到工作,並於7/1取得工作證並開始上班。
公司於9/8派Mike至泰國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3才返回台灣,並繼續居留至12/31。
回答:
居留日數之計算,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華居留日數(實際居住之日數)。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華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需計入。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依上述說明方式計算李君2018年的在台灣天數為187(3月6日至9月8日)+ 58(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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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遺產超過新台幣89萬 應申報課稅
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台幣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超過部分若沒申報,需補稅且依規定處以罰鍰。
台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前述「新台幣89萬」是屬「定額免稅」,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並公告,2011年至2013年間發生的繼承案件為80萬元,2014年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則為89萬元。
若父子兩人,在父親過世後,兒子繼承父親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例如汽、機車等,總價值在新台幣89萬以內都可不用計入遺產,但其價值超過89萬而未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者,若屬應稅案件將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官員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16年度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屬應稅案件,但漏未申報車輛3台價值合計新台幣160萬元,經減除不計入遺產總額89萬元的部分,核定乙君短漏報遺產總額新台幣71萬元(新台幣160萬元-新台幣89萬元),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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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條款 年收入逾500萬適用
台灣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的名模條款,適用人數約為5萬人,預計為年收入新台幣500萬元以上的高所得者,核實減除比率在2%到4%間,草案已有雛型,預計10月底送行政院、明年上路,後年申報適用。
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的名模條款,「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部分,預計將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等三項特定費用列為減除項目,而公會會費、助理費、差旅費、油費暫不列入。
不過,如果民眾只適用2項核實減除項目,假設各為2%、合計為4%,列舉金額若要超過新台幣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收入必須要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才划算(新台幣500萬乘以4%等於新台幣20萬)。名模條款適用者多為新台幣500萬以上高所得者,適用人數大約只有新台幣5萬人,絕不會超過新台幣10萬人,估稅損新台幣40億元以下。
對於三項特定費用適用細節,李慶華強調,職業工具支出如理髮師的專用剪刀、廚師的刀具等,因為其年限很久,台灣財政部傾向採用攤銷方式,比如說工程師自購一台上班用電腦新台幣6萬元,預計可使用3年,則該電腦費用就會除以3,分成3年各新台幣2萬元攤銷來減除。
另外,治裝費僅限特定相關職業自購衣物,只能在上班時穿、下班時間無法穿戴的特殊衣物,如果是西裝或禮服,上下班都可穿的類型就不適用。她強調,此條款僅限定企業受雇者,例如經紀公司旗下模特兒,若是自行開立事務所為執行業務所得,並不適用名模條款。
而進修訓練費指的是職業上必須精進訓練,如法律上規定要進修的領域,例如會計師須研修法律、國際會計準則等。進修項目一定要跟職業相關,倘若與職業無關的語文、基礎或電腦課程就無法適用,但若是外商公司職員因外派自費學習的外文課程,可要求公司檢附證明給國稅局核定適用。
此次名模條款增訂宗旨在大法官第745號釋字要求,財政部內部深知推行該法案僅有助高所得者做核實減除,試算時必須兢兢業業,「因為外界對於高所得者減稅反彈聲浪很大」。
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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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法提前於2018/11/1上路
配合洗錢防制11月初的新一輪大評鑑,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指出,《公司法》修正案施行日期及子法最近就會報院核定,預計將由明年1月1日提前至11月1日上路。據悉,因應洗防的董監、經理人、主要股東強制申報資料,每年擬以2月底為申報截止期限。
不過,若條文涉及完整年度計算,例如,資本額3千萬以下、營業額1億以上、員工人數100人以上需要強制會計師財簽的新制,實際上還是從明年開始計算,不會受11月生效影響。
經部官員表示,洗防資料申報的相關辦法,近日內將會銜法務部,於11月1日同步公布上路,今年是企業針對董監、經理人、10%以上主要股東首次申報,因此申報日自11月1日起,展延至明年2月底,集保中心建置的申報資料平台已就緒,10月可上架,企業在11月起即可在線上平台查閱,登記的資料是否正確。
官員說,首次申報資料,是彙整經部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及財政部大股東的報稅資料,依辦法規定凡洗防法規定需作客戶KYC的金融業及指定非金融業(例會計師、律師、記帳士),才有資格查閱,且查閱需有事由,由所屬公會認定查核資格;未有公會者則直接向集保中心申請。
至強制申報資料期限,法務部希望愈短愈好,除了今年首度申報自11月起確認資料外,企業每年可能委託報稅代理人等,辦理稅務同時協助企業辦理大股東資料申報變更。但報稅代理人反映每年元月逢過年是最忙碌時候,希望申報期限展延至每年2月中或2月底。對此經部同意展延,但需法務部點頭,決定2月15日或2月底擇一拍板。
公司法新制中,已修改強化公司財報強制財簽規定,除原本公司資本額3千萬以上公司需會計師簽證,新增一定規模以上企業必須強制財簽,經部子法有意提高實收資本額至5千萬元,但遭會計師及中小企業反對,盼維持現狀。
據悉,經濟部日前公布「公司法20條,強制財簽規定子法,亦即符合一定規模標準的企業,都必須強制會計師財簽,子法將實收資本額門檻提高至5千萬元,但九月舉辦公聽會時,會計師及中小企業均反對。由於多數代表主張維持3千萬元門檻,近日內將舉辦第二次公聽會拍板,明年三、四月會計師簽證時,企業就必須適用資本額及一定規模的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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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市查共有地分割逃稅
為遏止逃漏土地增值稅的情況,台灣台北市稅捐處決定自2018年10月起,全面清查共有物分割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經查獲「假共有、真逃稅」的情況,將立即追補稅款。
所謂的「分割共有物」是常見處分共有土地的方式,例如土地輪廓不夠方正時,可與鄰近土地所有者協調,分割共有土地,修正土地輪廓。
不過,近年來稅務機關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進行共有物分割,藉此方法墊高應稅土地原地價或移轉應稅土地所有權,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
台灣台北稅捐處表示,自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起,將全面展開清查此種情況,如查獲前述逃漏稅情形,將採實質課稅原則,核課所漏土地增值稅。
稽徵機關表示,此類案件不難查核,只要發現共有土地相距甚遠,或者刻意讓予小比例土地持分等,就可循線查獲相關違章,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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