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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宅優稅 留意面積上限

 

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地價稅優惠,不過須注意的是:面積設有上限。台灣稅務局表示,假如面積超出限制,適用順序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認定,如未選擇,則以戶籍地為認定順序。

台灣稅務局官員指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如為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如為非都市土地,則不能超過700平方公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達兩處以上、面積超過上限時,可自行擇定適用順序,計算至規定面積上限為止。

舉例來說,甲先生近期新購房地,希望申請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過,甲先生擁有多處土地,且已有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再申請此處,自用住宅面積將超過300平方公尺。

依規定,甲先生可自行選擇適用順序,計算至300平方公尺為止,若沒有選擇,則由稅務局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地、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地、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地、直系姻親戶籍地等順序,進行認定。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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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500家上市櫃公司 需設公司治理人員

台灣明年開始要求120家金融業及實收資本額超過百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設立公司治理人員,第二階段則是資本額新台幣20億以上的500家上市櫃公司,企業要遵行證交法或勞基法,設置公司治理人有其必要。

現在不管是勞基法、證交法、個資法等,若企業遭認定違法,想走行政救濟,連解套都得自我舉證,該狀況已是不可逆趨勢,公司治理人員在此趨勢下也格外重要,因為企業預防觸法或自行舉證符法規報告,都必須由治理人員做把關、確認其公正性。

企業在規畫建置公司治理人員時,需考慮其規模大小、業務屬性、企業文化和管理需求,以規畫公司治理人員職責具體範圍,例如:是否包括協助董事會制訂改善公司治理機制、應如何協助董事執行業務及準備相關資料,以及如何辦理公司法及證交法(如適用)等相關帳簿管理、登記申報及其他法律遵循事宜。

更進一步,可考慮讓公司治理人員負責建置公司整體法令遵循制度、績效評估和持續改善。林瑞彬認為,企業經營者評估自身公司治理現況與我國法令政策合理性之差異,並以最佳實務或公司治理標竿企業之經驗為參考,導入有效率之公司治理人員機制,積極除弊興利。

新版公司法降低少數股東聲請法院指派檢查人及對董事提起訴訟門檻,也擴大公司治理人員權限,未來治理人員可檢查公司特定交易,公司內部文件和交易被查閱的可能性增加,更容易受到挑戰,因此提前做好治理人員因應格外重要。

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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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債買保單 節稅小心變加稅

全球富人面臨CRS(肥咖條款)及洗防法兩面夾擊,苦惱資金無處去。但富人得注意了,用舉債或鉅額投保,都是國稅局查核遺產稅重點,原本買保單想節稅恐變加稅。

 

不少客戶在理財專員建議下,想要舉債用鉅額保單節稅,結果保單反而被國稅局判定為遺產一部分,反而衝高應繳稅額,最後節稅變加稅。

依照現有法院判決,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足夠、沒有負債,並無買鉅額保單需求,台灣國稅局就會認定案例無舉債投保的合理性,法院也會判決該保單應視為遺產一併課稅。在此情況下,舉債衍生的保單也被計稅,遺產稅額反而更高。

依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此時其人壽保險、軍公教、勞保、農保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可不計入遺產稅。

不過,此類免計遺產稅保單,台灣國稅局在實務上會看兩大要件,第一是投保意圖,第二是投保時間。陳表示,如果今天A先生家境小康,卻刻意用自己的不動產(公告現值新台幣1,500萬元、市價新台幣4,000萬元)去借貸新台幣2,000萬元買保單,就可能會被認定其投保有逃稅意圖,「國稅局會認為你家境富裕、沒負債,何必借錢買高額保單?」

如果按A先生案例,陳信賢認為,最壞的情況是A先生過世後,該保單被認定為遺產,且借貸金額也不被認列為負債扣除額,變成不動產公告現值新台幣1,500萬元與新台幣2,000萬元保單全數併入遺產計稅,適用10%稅率,應繳新台幣350萬元遺產稅。

A先生若生前不舉債投保,純粹將公告現值新台幣1,500萬元的不動產併入遺產計稅,適用10%稅率,僅需繳新台幣150萬元遺產稅,相比投保情況反而少繳200萬元。

台灣國稅局官員也分析,投保時間同為判斷標準,若為過世前半年或數月投保,有可能被認為有逃稅意圖,保單也得併入遺產計稅。官員建議,從遺產稅觀點來看,買人壽保單仍以長期投保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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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 留心七點

 

避免錯開電子發票,台灣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七大重點,主要包含: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csv檔格式匯入開立電子發票系統,並建立檢核機制,以避免人工輸入錯誤及重複開立等。

七大重點分別是:

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csv檔格式匯入開立電子發票系統,並建立檢核機制,以避免人工輸入錯誤及重複開立;

二、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降低漏上傳的風險。

三、每年1、3、5、7、9及11月10日前,上傳上期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並確認上傳已開立(含作廢)發票數量加空白未使用發票數量等於當期領用發票數量。

四、每月(期)比對自有會計帳務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系統,確保電子發票資料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一致;

五、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電子發票。

六、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七日內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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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酬股票 准擇低計稅

 

台灣財政部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規定公司員工符合一定條件,以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或「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今年6月20日修正公布的「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員工每人每年獎酬股票在新台幣500萬元額度內,可以比較「實際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兩個時點的股價,選擇較低股價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明定員工適用此一優惠措施時,股票發行公司應提示文件資料及相關所得計算規定,昨日起預告60日,外界如無其他意見,就可上路。

所謂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是指,公司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達二年以上者。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員工申報獎酬股票計算所得稅時,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股票發行公司應在辦理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之備查函影本。

員工取得股票並在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應自員工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起,至所得人之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

並在辦理員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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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暫繳 留意稅率變動

 

台灣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規定也跟進修正。台灣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2018年度暫繳申報時,如採用試算申報,首先要注意的重點就是,應以修正後稅率20%或18%,計算應納暫繳稅額。

2018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為今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

台灣國稅局官員說,公司可以有兩種選擇方式,除了可選擇以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之外,也可以採試算申報的方式,來處理。

台灣國稅局官員強調,由於今年2月,已修正公布所得稅法,2018年度營所稅稅率由原本的17%,向上調高為20%,不過,如果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適用稅率為18%,營利事業在採試算申報時,應注意適用稅率所出現的變動。

舉例來說,甲公司試算107年度前半年課稅所得為20萬元,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並未超過50萬元的門檻,因此,營業稅率以18%計,計算應納暫繳稅額為36,000元。

而乙公司前半年課稅所得額則為40萬元,換算為全年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應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額為80,000元。

台灣國稅局提醒業者,公司107年度暫繳申報如採試算申報,計算暫繳稅額除了要注意適用20%或18%稅率之外,也要留意,必須是以換算後的「全年」課稅所得額,有無超過50萬元,作為為判斷的基準,而非只看前半年的數據。業者申報時不要弄錯。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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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公司法的修正2018

 

台灣公司法19291226日公布,自193171始施行,經歷2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1571日。201881日,台灣政府再次修正公布了公司法,具體施行日期仍待公布。

 

本次公司法修正是近十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總共修正了148條法文,主要以彈性化、國際化、電子化以及公司治理强化為修法方向,以不大幅增加企業遵法成本,维持企業作安定性作為修正原則,旨在打造友善的創新創業環境、增加法人透明度、保障股東權益、與國際接軌構建國際投資環境,推行公司登記之電子化便民服務系統。

 

本次公布之公司法修正重點内容如下:

 

增加公司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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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最低稅賦制(個人)規定_Income Basic Tax Act

 

目的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公式

A = [ 個人基本所得額(1) – 免稅額(670萬/戶)  ] * 20%

B = [ 綜合所得淨額  * 5% ~ 40%

A > B , 需補繳 (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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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異動 須股東會承認

 

台灣國稅局指出,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補撥相關議案,必須提請股東會承認,才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未分配盈餘的減項。

台灣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虛列2014年度營業成本新台幣600餘萬元,導致漏報稅後純益新台幣500萬元,但甲公司主張所漏報的稅後純益,是彌補往年虧損。

因此,國稅局審核這家公司在2014及2015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列報的累積虧損數,發現甲公司無法提示實際彌補虧損的帳證,也沒有可佐證已經股東同意的相關資料,因此,認定甲公司當期財務報表並無實際彌補虧損等情事。

由於這項彌補虧損行為,並非在當期實際為之的做法,因此,不得作為當期未分配盈餘的減項,甲公司違章事證明確,最後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

國稅局官員強調,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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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法大同條款擬11月上路

 

因應11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台灣相關部會規劃公司法修正案實施日期以11月為目標,「大同條款」也一併啟動,持股達三個月且股權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經營權爭奪戰將因新法規上路,一觸即發。

壽險業對公開發行、上市櫃個別公司的持股,能否計入召開臨股會的50%股權計算,台灣金管會將在尊重股東權行使、避免介入經營權之爭兩大原則下,於新修法規上路前作出規範。

台灣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增訂第173條之1,股東持股達三個月且過半,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被稱為「大同條款」,但包括「大同條款」在內的多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訂之。

市場關注「大同條款」上路時間,據了解,經濟部已預告相關子法,初步規劃以11月生效為努力目標,以因應APG來台評鑑。

為因應「大同條款」執行,經濟部日前邀集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及股務代理機構等單位,研商相關遊戲規則,根據相關部會共識,未來修正案一生效,「大同條款」跟著上路,市場派就可啟動召開股東臨時會相關作業程序。

台灣股務代理業者表示,不必從生效日開始計算持股三個月,生效日前的持股時間也可計入,等於法律生效日,就可「開戰」了。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一觸即發,近來傳出有不少上市櫃公司大股東,為迎戰「大同條款」,紛紛加碼持股,提防市場派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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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明年起申報大股東資料

 

公司法力拚11月初正式上路。經濟部會中拍板逾70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第一層股東、10%大股東、董監事及經理人資料,豁免範圍確定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公司2大類,預訂明年1月1日起非公發企業需申報相關資料。

 

依公司法新制,企業應向政府申報第一層股東及持股10%以上股東、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資料,第一層股東包括個人或法人股東,還有基金會或境外公司持股股東。

亞太洗防評鑑組織11月來台評鑑,台灣經濟部力拚公司法全案11月初上路,相關子法預告中。昨天會議拍板由集保中心建置申報資料平台,逾70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資料,同時確定豁免範圍包括國營事業、2200家公發公司免申報,申報系統平台11月可建置完成,明年元旦起申報。

惟台灣法務部要求,公發公司豁免申報前提是,金管會須將公發公司第一層股東的國籍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提供給集保中心,以利公發與非公發資料相互勾稽。

台灣經濟部明年元旦會要求非公發公司到集保資訊揭露平台申報,並確認第一層股東及公司大股東、董監事、經理人等資料是否確實。據悉,經濟部將先提供非公發董監名冊,財政部提供企業報稅資料,先協助集保建置資料平台系統,初期若有申報不實,經部將限期改善,不會立即處罰,申報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身份證及持股數等資訊。

至於可調用資料對象,會中拍板,凡從事洗錢防制申報登記、須作客戶KYC程序的從業人員,有特定必要事由(例辦土地交易、開辦企業等),才能同意調閱資料,但資料會「去識別化」,且透過公會申請,沒有公會需向集保中心申請。

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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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管會:企併法擬增訂利益迴避

 

台灣金管會表示,確保小股東權益是當務之急,KKR併購榮化案,將分兩階段確保,一是否今天股東會投保中心會出席,未來在投審會審查時,也將就下市原因、價格合理性等表達意見。而企併法的內容,也將就是否建議>經濟部,增訂大股東利益迴避規定進行評估。

台灣經濟部投審會表示,此投資案需等收到資料後才能對外具體說明。由於塑化業不在負面表列的投資業別中,因此,並沒有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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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帳戶 免申報稅務資訊

 

配合全球版《共同申報準則》(CRS)上路,台灣財政部昨(4)日正式預告,勞保基金、新舊制勞退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均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金融機構,免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金融機構自明年起,必須進行盡職審查,並在2020年6月,首次向稅捐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我國並將在2020年9月,首次和訂有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進行資訊交換。

不過,考量盡職審查成本效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得排除適用盡職審查相關規定。

至於何謂「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一直沒有明確指出來,直到財政部昨日預告,包括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的金融機構,可以免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除了「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外,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還有五大類金融機構也屬於免申報範圍,第一類是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第二類是廣泛參加人的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的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的退休金。第三類是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第四類是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第五類是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法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申報帳戶資訊的信託。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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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創公司虧損,可在十年內扣抵

 

不少創業團隊因經驗不足,未能掌握日常稅務申報應注意事項,遭到國稅局盯上。最常被創業家忽略的日常稅務問題,包括盈虧互抵、營業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帳簿設置及憑證處理等。

根據統計,目前國內新創事業中,有近五成仍在虧損。在營運初期難免遭遇營業虧損,新創業者應注意,如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營所稅者,營業虧損可在往後十年內,自新創公司純益額扣除後再計算所得稅。

許多新創營業人常常忽略憑證保存,提醒新創公司應妥善保存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例如統一發票等,藉由按期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降低應繳納營業稅額,可讓新創事業營運更無後顧之憂。

此外,公司運作最常遭遇到營業稅問題,凡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張鼎聲強調,若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將會有滯報金新台幣1,200~12,000元處罰,若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稅局更將處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對新創而言將會是重大傷害。

營所稅結算申報方面,如新創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未超過新台幣50萬元,營所稅率分三年調升至20%,因此2018年、2019年稅率分別為18%及19%,應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9月底前完成暫繳申報。

張鼎聲進一步表示,新創公司應設置帳簿並保存相關憑證,且帳簿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結束後,至少保存十年,而各項會計憑證則應至少保存五年。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最高可處新臺幣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期限內仍未設置,將受停業處分。

此外,新創公司若有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例如漏開統一發票、應取得統一發票未取得等,稅務稽徵機關可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罰鍰,最高可罰至新台幣100萬元。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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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所得稅法修正

 

台灣政府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立法院於2018年1月18日正式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並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於201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我們在此提醒所得稅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個人綜合所得稅

 

  1. 計算公式及相關扣除額:

 

所得淨額= 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及列舉扣除額擇一)-特別扣除額

 

應納稅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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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包作業逾時開立台灣統一發票,需補帶罰

 

包作業除了營造業之外,常見的業別還有建築業、水電工程業等。因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一般合約上,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則訂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包作業者在稅務處理上有兩大特點須要注意

  1. 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而非依收取到價款的時間;
  2. 已開立發票報繳的營業稅,可在十年內填具申請書、明細表、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留抵營業稅。

台灣國稅局並強調,營業人不能以尚未收到價款為由,而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會遭到稽徵機關補稅與罰款。

舉例來說,近期某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含稅工程款台幣840萬元,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台灣國稅局查獲後認為漏報銷售額台幣800萬元,核定補稅台幣40萬元,同時處台幣4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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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法修法股息可季發, 會計師:事前宜作償債能力測試

 

台灣公司法修法已於八月一日由總統令公布,而228之1條「股利條款」規定可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代表未來股利分配可由1年1次變為1年2次或4次,最快明年可上路。

但若某公司上半年業績亮眼淨賺台幣3億,期中分派盈餘後,下半年卻因大環境影響慘賠台幣5億,就造成超額分派。年度結算該公司其實虧損台幣2億,若按照過去法規,這家公司不能分派,但新法卻會造成分派台幣3億元。這不見得是董事會的過失,因上半年可能的確一片看好,照比例分配給股東,其實對股東來講並無太大影響,但公司的債權人恐怕就會受到影響。

對如何解決? 由於依新法規定,現金股利只需董事會決議就可發放,而股票股利仍需同時經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特別決議,建議董事會引入償債能力測試。若董事會在決議前能引進這種程序,未來對董事的責任是較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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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貿易型中外合資公司設立程序及費用

 

除非另外說明,本報價所指中外合資公司,特指根據中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組建、及設立成立、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之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外國投資者於中國大陸投資經營業務最為常用的投資形式。

 

概要

 

本設立服務報價只適用於於廣州市區(如天河區、越秀區、荔灣區)成立一家主要業務為貿易型,例如從事貨物進出口、批發、零售及佣金代理業務之中外合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並假設擬成立之中外合資公司所經營之產品無需特別牌照或許可。

 

本所代理於廣州成立一家業務範圍主要為貿易性質之中外合資公司之費用為USD2,000。本所之服務費用已經包含本報價第一節第1項所列之服務,即從公司名稱預查、名稱核准至銀行賬戶開設。公司成立後,本所可以代辦經營進出口業務所需要之“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所之服務費不包含政府規費、文件公證及文件翻譯服務等。該等費用請參閱第一節及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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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員工被公司資遺,資遺費部份可免稅

 

資遣費為所得稅法中所規定的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方式,依台灣財政部公告2018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可分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及分期領取兩種情形來看。

如果是一次領取資遣費,其領取總額在台幣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數列為免稅所得;超過台幣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台幣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所得額減半記列;超過台幣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則須全數列為所得額。

此外,如果選擇分期領取者,則以2018年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台幣78.1萬元後之餘額,列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自20161月起僱用A君,直到20181月因故將A君資遣,同時一次支付資遣費台幣60萬元。以此例來看,A君退職服務年資為兩年,依財政部規定,以台幣18萬乘以兩年(台幣36)台幣36.2萬乘以兩年(台幣72.4)作為級距。

因此,A君所一次領取的台幣60萬元資遣費中,台幣36萬以下可全數列為免稅額,超過台幣36萬、未達台幣72.4萬部分則減半認列所得,以此案來看,則是台幣24萬減半,意即台幣12萬元。

以此估算,A君在甲公司服務兩年,可合計免稅額為台幣48萬,甲公司應扣除免稅額後,就剩餘的台幣12萬元辦理扣繳,並由A君併入2018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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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境內居住者, 如有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

 

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台幣100萬元者外,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台灣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扣除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台灣國稅局查核甲君及乙君分別持有登記於境外地區之公司股權,於2015年間全數出售,並各自取得出售價款台幣2億元,且皆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嗣經函請甲君及乙君提示原始出資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甲君因未能提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台幣4,000萬元,扣除2015年度扣除額台幣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台幣6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乙君因提出以台幣1億9,000萬元購入股權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經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核定乙君短漏報海外所得台幣1,000萬元,扣除2015年度扣除額台幣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台幣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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